大同集團近年正值多事之秋,前後任董事長林蔚山、林郭文艷夫妻等人,當年為了赴陸借殼上市,在中國官方要求下,簽下讓大陸華映科公司年獲利10%等19項不平等承諾,卻未公開揭露相關資訊。檢方今(21)日以違反《證交法》財報不實罪起訴已因達通國際背信案入獄的林蔚山,以及林郭文艷、華映前財務長兼會計主管汪志成、前財務長簡永忠和前總經理林盛昌等5人。
華映對此強調,已向金管會、證交所及檢方等機關各項函詢提出說明,有關承諾事項應否揭露或如何揭露,華映遵循國際會計準則辦理,「董事長林郭文艷僅為華映公司董事一員,在此情況下仍被起訴,本公司甚表遺憾與不解。」華映表示,收到正式起訴書釐清事證理由之後,再與律師研議依法救濟維護公司及董事長權益。
先前大同旗下公司陸續傳出破產,其中台灣華映公司宣告破產重整時,曾遭立委質疑,2010年赴陸設立華映科技,應深圳證交所要求,保證華映科每年有資產10%的獲利,否則將以現金補足,「等於是拿台灣人的錢,補貼保證大陸企業的獲利」。
根據調查,華映透過原本就在中國投資的4家液晶顯示模組LCM公司,收購當地公司後改名「華映科技」,隨後再借殼上市。
為此,台灣華映簽署19項承諾,其中包括保證華映科年獲利資產的10%,且在關聯交易比例未達標準情況下,還要免費送出部分股權;但大同、華映當時卻只公告收購大陸公司的利多消息,在2010年至2018年間,從未揭露這項利空。
檢方認為,19項承諾中有6項揭露對投資人的判斷至關重要,大同、華映公司卻隱匿多年。林郭文艷辯稱,公司是由總經理負責,自己當時並不知道這19項承諾;林蔚山則說,自己有同意簽署承諾書,沒有公布可能是一時疏忽。
不過,大同、華映內部員工證稱,當時簽署承諾書時都有向林蔚山、林郭文艷報告,也經過他們同意才簽署。製作財務報告的會計人員證稱,是上級下令要求在財報上隱匿承諾內容,財務報告上也有他們的簽章。
檢方據此認為林蔚山、林郭文艷等人刻意製作不實的財務報告,隱匿當時收購案的不平等承諾書內容,導致投資人可能誤判情勢,今以《證交法》財報不實罪起訴,該法最輕處3年徒刑,最重可處10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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