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解決雲林縣和斗六市的垃圾大戰,環保署於上週緊急宣布,全國性垃圾調度的底渣回運比例,不得超過「20%」(相當於雲林縣委請外縣市協助去化1噸垃圾,必須回運0.2噸底渣),暫時化解斗六市日前因不滿垃圾去化回運底渣比例過高(1噸垃圾回運1.8噸底渣),而不願配合提供底渣放置地點,導致自今年3月起垃圾即無法外運,堆積了高達8千噸的垃圾山,所可能引發的環境污染及公共衛生問題。
地方垃圾大戰看似已暫時解決,但究竟誰應負責,仍有釐清之必要。雲林縣雖然設有林內焚化爐,但卻因環評問題導致無法啟用,縣政府雖然亦規劃將新建「機械生物處理廠(Mechanical and Biological Treatment)」,環保署亦表示同意中長期給予補助,但需耗時數年而緩不濟急,顯然無法單憑縣府一己之力處理目前已發生的垃圾去化問題。家戶垃圾清理固屬地方自治事項,但依地方制度法第21條規定,地方自治事項必要時,可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地方制度法第24-1條第3項亦明定,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對於直轄市、縣(市)、鄉(鎮、市)所提之跨區域合作事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因此,環保署不能以垃圾處理乃地方應自行處理事項為由,即置身事外而不積極協助。
此外,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條規定,環保署為本法之中央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2條第1、3、5、12款規定:「本法所定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一、全國性廢棄物清理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督導。…。三、全國性廢棄物清理工作之督導、 獎勵、稽查及核定。…。五、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政策之訂定及督導。…。十二、涉及二直轄市、縣(市)以上廢棄物清理之協調及督導。…」不僅如此,為了解決各地方政府的垃圾處理問題,廢棄物清理法更於今年1月18日特別增訂第28條第8項,賦予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於必要時,得「統一調度」使用現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設施,並明定「被調度者不得拒絕」。等到垃圾大戰爆發,輿論高度關注,民怨沸騰難耐時,環保署才緊急宣布底渣回運比例不得超過「20%」,顯未善盡中央主管機關之責,更未妥善利用廢棄物清理法修法所賦予的「統一調度」權限。
雲林縣和斗六市的垃圾大戰雖然暫時化下句點,但國內目前共有基隆市(公有民營)、臺北市內湖(公有公營)、木柵(公有公營)、北投(公有公營)、新北市新店(公有民營)、樹林(公有民營)、八里(公有民營)、宜蘭縣利澤(公有民營)、桃園市(民有民營)、新竹市(公有民營)、苗栗縣(民有民營)、臺中市文山(公有民營)、后里(公有民營)、烏日(民有民營)、彰化縣溪州(公有民營)、嘉義市(公有民營)、嘉義縣鹿草(公有民營)、臺南市城西(公有民營)、永康(公有民營)、高雄市中區(公有公營)、南區(公有公營)、岡山(公有民營)、仁武(公有民營)、屏東縣崁頂(公有民營)等24座焚化廠。
上開垃圾焚化廠之平均廠齡已逾15年,其中,臺北市內湖、木柵、新北市新店、樹林、臺中市文山,以及臺北市北投、新竹市、臺中市后里、彰化縣溪州、嘉義市、臺南市城西、高雄市中區、南區等焚化廠分別已逾或將屆原規劃設計的20年服務年限,其實際處理量能以及運轉率,均有逐年下降的趨勢。
由此可知,日後倘再發生垃圾大戰,已非個別縣市的問題,更非各地方政府所能單獨解決,希望環保署能以本次事件為鑑,徹底通盤檢討並規劃具體有效的全國垃圾處理方式,否則日後勢必難對全國民眾交代。
*作者為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