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呂前副總統說:《民法:親屬篇》是民國19年在中國大陸制定的,在那個年代到現在,所謂同性婚,根本沒人談起。當然有人很可憐,第三性有人受到不公平待遇,這是歷史共業。
第一,同性戀不是第三性,顯示呂前副總統的性別意識似乎和憲法概念一樣需要升級了。
第二,民法親屬編是在1930年制定,所以呢?所有立法當時把男尊女卑視為理所當然的法律,就都要為了尊重現在早已落伍的觀念不能改了嗎?
大法官早就曾在釋字第452號對修正前民法第1002條,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等相關規定,以「未能兼顧他方選擇住所及具體個案之特殊情況,與憲法上平等及比例原則尚有未符」宣告違憲來打臉了。
這就是法律以及憲法必須跟上時代腳步的變動性要求,才會賦予違憲審查機關對於憲法重要原則以及基本權的種類、內涵進行補充及變更的權力,釋字第684號解釋變更第382號見解,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
綜合上述,結論恐怕是,在要求大法官道歉之前,呂前副總統或許應該先向他的憲法老師道歉。
作者介紹│西區老二
作者字耕農,左手寫詩,右手填詞。台大法律系學士、研究生。曾獲台大文學獎、宗教文學獎、教育部文藝創作獎等。各報社論及專欄作者,以詩筆書寫社會,使好人興奮、壞人羞恥,這種既興奮又羞恥的感覺,大法官謂之猥褻,故有「猥褻詩人」之稱。
本文經授權轉載自想想論壇(原標題:同婚釋憲違憲?誰該道歉?)
責任編輯/謝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