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外交部《開羅宣言》撤帖之爭議 看「台灣主權未定」論

2017-07-22 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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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強調,《降伏文書》同意《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中包含《開羅宣言》,因此日本就有國際法義務要將台澎歸還給中華民國。(取自維基百科)

作者強調,《降伏文書》同意《波茨坦宣言》,《波茨坦宣言》中包含《開羅宣言》,因此日本就有國際法義務要將台澎歸還給中華民國。(取自維基百科)

在國內,似乎每隔一段時間,關於中華民國的國際法定位就會遭受到挑戰。不過相當有意思的是,雖然都聲稱在談國際法,但駁火這麼長一段時間裡,持正反兩造的意見卻不見有太多實質交集,有淪於各說各話之嫌。也因如此,所以就時常發生一方不予回應另一方之回應,讓問題爭執了這麼多年,卻始終還是在吵相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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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類似的事情又再度浮上媒體報導之中,源自於有學者質疑外交部的〈台灣的國際法地位說帖〉,以及裡頭開羅宣言是條約的論述。更有趣的是,早在2014年,外交部就曾對開羅宣言是條約進行澄清說明。然而時隔三年,就如同前段鋪陳,卻又遭受質疑。那這些質疑真有道理嗎?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真是未定嗎?本文便將針對「台灣主權未定論」的幾個重要主張進行釐義。

一、為什麼要去吵《開羅宣言》是否是條約?

《開羅宣言》之所以會被各方所爭議,最主要的原因,其實就在於其涉及到二戰盟軍對於台澎主權之處理。這份在1943年12月1日,分別於中美英三國首都同時公布的文書中,關於中國部分,就提到「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也就是說,根據《開羅宣言》,美英同意將日本自《馬關條約》所取得的台澎主權歸還與中華民國。因此,如果《開羅宣言》是條約,那自然會減損「台灣主權未定論」的可信度。

二、《開羅宣言》是條約嗎?

持「台灣主權未定論」的論者,通常會認為,《開羅宣言》只是宣示文件,不是條約,並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自然不會讓台澎的主權落在中華民國身上。不過事實上,根據條約的主要國際法規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其中就明文規定:「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也就是說,締結名稱為何,並不影響其是否為條約外交部對此也引西方國家最流行之國際法教本,前國際法院院長詹寧斯改寫的《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九版,說明「一項未經簽署和草簽之文件,如新聞公報,也可以構成一項國際協定」。

而從《開羅宣言》的實踐來看,事實上,除了將台澎歸還給中華民國外。其他《開羅宣言》的主要內容,諸如中美英三國堅持對日作戰至其無條件投降、日本歸還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太平洋所占之一切島嶼、朝鮮獨立,都被《開羅宣言》的三位當事國所忠實履行。所以說,從當事國的履行程度來看,便很難說《開羅宣言》只是一紙宣示文件。並且,由中美英蘇最高領導人於1945年簽名並聯合發表《波茨坦宣言》,亦表示「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從此來看,就實在難以想像,如果《開羅宣言》只是一紙宣示文件,那為何當事國的最高領導人會再而三重申,涉及如此明確處理主權爭端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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