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內,似乎每隔一段時間,關於中華民國的國際法定位就會遭受到挑戰。不過相當有意思的是,雖然都聲稱在談國際法,但駁火這麼長一段時間裡,持正反兩造的意見卻不見有太多實質交集,有淪於各說各話之嫌。也因如此,所以就時常發生一方不予回應另一方之回應,讓問題爭執了這麼多年,卻始終還是在吵相同的問題。
近日,類似的事情又再度浮上媒體報導之中,源自於有學者質疑外交部的〈台灣的國際法地位說帖〉,以及裡頭開羅宣言是條約的論述。更有趣的是,早在2014年,外交部就曾對開羅宣言是條約進行澄清說明。然而時隔三年,就如同前段鋪陳,卻又遭受質疑。那這些質疑真有道理嗎?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真是未定嗎?本文便將針對「台灣主權未定論」的幾個重要主張進行釐義。
一、為什麼要去吵《開羅宣言》是否是條約?
《開羅宣言》之所以會被各方所爭議,最主要的原因,其實就在於其涉及到二戰盟軍對於台澎主權之處理。這份在1943年12月1日,分別於中美英三國首都同時公布的文書中,關於中國部分,就提到「在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也就是說,根據《開羅宣言》,美英同意將日本自《馬關條約》所取得的台澎主權歸還與中華民國。因此,如果《開羅宣言》是條約,那自然會減損「台灣主權未定論」的可信度。
二、《開羅宣言》是條約嗎?
持「台灣主權未定論」的論者,通常會認為,《開羅宣言》只是宣示文件,不是條約,並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因此自然不會讓台澎的主權落在中華民國身上。不過事實上,根據條約的主要國際法規範—《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其中就明文規定:「稱條約者,謂國家間所締結而以國際法為準之國際書面協定,不論其載於一項單獨文書或兩項以上相互有關之文書內」。也就是說,締結名稱為何,並不影響其是否為條約。外交部對此也引西方國家最流行之國際法教本,前國際法院院長詹寧斯改寫的《奧本海國際法》第一卷第九版,說明「一項未經簽署和草簽之文件,如新聞公報,也可以構成一項國際協定」。
而從《開羅宣言》的實踐來看,事實上,除了將台澎歸還給中華民國外。其他《開羅宣言》的主要內容,諸如中美英三國堅持對日作戰至其無條件投降、日本歸還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在太平洋所占之一切島嶼、朝鮮獨立,都被《開羅宣言》的三位當事國所忠實履行。所以說,從當事國的履行程度來看,便很難說《開羅宣言》只是一紙宣示文件。並且,由中美英蘇最高領導人於1945年簽名並聯合發表《波茨坦宣言》,亦表示「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從此來看,就實在難以想像,如果《開羅宣言》只是一紙宣示文件,那為何當事國的最高領導人會再而三重申,涉及如此明確處理主權爭端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