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說,編輯部公司是媒體自律事項,NCC把自律剛性規範為政府強求的他律,甚至把主管機關的要求當法律,還要「了解中天如何具體落實編輯室公約,在製播新聞及政論節目時,如何落實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等事項」,NCC要不要直接在中天派駐監察人呢?還是比照蔡政府上台通函各機關標案之「綠色評委建議名單」,開具「綠色媒體董總建議名單」給各電視台選任?
民主社會新聞的核心就是多元與自由,要得是眾聲喧嘩,而非主管機關的好惡,根據《廣播電視法》,廣電事業發起人董、總、監察人、股東的確有法定限制,包括不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及政府。政黨、政黨黨務工作人員及選任公職人員,而其配偶及二親等持股不得超過發行股數的百分之一,換言之,NCC對電視台人事依法只能消極的資格審核,不能直接介入;至於內容管制依法也是大方向的控管,包括各類型節目的比例,乃至不得違法現行法令(如兒少法等,不論是自然人董事或編輯部公約都不在法定條文之中,NCC逾越法律界限插手民營電視人事,本身就是違法行為。
換照規範不包括「上位者不喜」,NCC逾越了法律授權
至於吊照停播也有明確的法條規定,包括租賃轉讓頻道,大到廣告或節目內容煽動他人觸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違反法律禁止規定、妨害兒童或少年身心與公共良俗情節重大、小到違反主管機關規定包括限期改正其營運計畫,或一年內停播兩次再違法規定者,堪謂法網密佈,但不論怎麼密,都不包括「上位者不喜」。
或謂NCC委員都太具「理想性」,把民營媒體當成公共媒體監管,甚至「超前監管」,把根本未經立法的《公共媒體法》草案用在民營媒體身上,問題是,即使公共媒體的人事也輪不到NCC插手,那得經過政黨比例的委員會投票產生董事會,董事會決定總經理,NCC亂管一通,唯一的作用是彰顯NCC一無新聞專業、二無廣電專業、三無法律專業─因為他們連廣電法授予他們的職權界限都搞不清楚。
民主社會一個媒體的生死,不只是一家公司的存亡,NCC掐著民營媒體的脖子不亦樂乎的時刻,代表的是新聞自由的空氣隨時可能被抽空;最荒謬的是二十一世紀的台灣,一個產生於民主開放時代的所謂「獨立機關」,却渾然不覺地做著威權時代新聞局管制媒體的事,誰還敢相信蔡英文總統宣示的「數位發展部」能做好事?NCC自成立始即先天不良,於民進黨蔡政府益發失調,但凡權力者無不想盡各種辦法控制媒體,中天的妥協已可預見,就像東森與TVBS,但這不表示NCC所為正確,在NCC、在蔡政府榨乾新鮮空氣前,必須留下紀錄─他們違反了政府依法行政的準則,逾越了法律授權的界限,辜負了民主,辜負了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