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歐陽娜娜和張韶涵將出席中共「十一國慶」晚會,前者與陸港藝人「齊聲」開唱「我的祖國」,後者則唱抗疫歌曲「守護」,對此,文化部回應指,人民若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與大陸人民、法人、團體從事政治性內容的合作行為;陸委會則揚言調查,若違法最重可處新台幣五十萬元。聲言「一把掃帚也要(與中共)拚到底」的行政院長含蓄但堅定強調,「在台灣享受自由民主、健保資源,身為公眾人物卻到中國唱不適當的歌,國人自有公評。」
蘇揆只要不發脾氣說話點到為止,大抵不會犯錯,要不要討論如何討論則見仁見智,但不論如何評價,「國人自有公評」不會有錯,台灣做為民主社會,但凡公眾人物的言行舉止,隨時隨地都得面對「公評」,而所謂的「公眾人物」範圍亦愈來愈寬,除了服公職者,從商界董事長、演藝圈名人、乃到網路大腕(網紅),無一不是「可受公評」的對象,從這個角度出發,演藝人員在彼岸或此岸開展演藝事業,有他們利害考量後的自主選擇權,當然,就得接受兩岸觀眾或好或惡的公評。但若論及公權力「查處」或「開罰」,那就得依法論法;而享受健保資源,絕對不是開罰的依據,畢竟她們即使長年旅居大陸,只有年年月月繳費,才可能擁有健保卡。
持平而論,「十一建政」是中共的慶典,却是中華民國的「國恥日」,因為這一天,中華民國徹徹底底成為當年蔣介石痛澈心扉的「亡國政府」,也成為獨派人士看不起的「流亡政府」;做為中華民國國民,要不要普天同慶我們自己的「雙十國慶」,基本沒人理會,遑論政治干預,但若在「中華民國傷心日」跑對對岸大唱「我的祖國」,的確極傷國民感情,然而,情感上的傷害,是否足以構成「法辦」,頗值得商榷。
兩岸分治三十八年,兩岸交流三十三年,分治的三十八年,誰膽敢參與十一國慶,就不必再想回到台灣,甚至人在台灣誰膽敢「默默慶祝」,若被舉報,十有八九就成了「白色恐怖受難者」;交流的三十三年,參與「十一國慶」的台灣人,也不在少數,包括民進黨人或其支持者,但只要低調不聲張,沒有人會因此「犯事」,遑論入罪,因為民主後的台灣,廢止刑法一百條,強調的是保障言論自由、思想自由,用最簡單的話說,除非有叛國事實,「愛國與否」不能成為「犯罪要件」,在這個基礎上,才會有《白色恐怖補償條例》,甚至迄今還要「促進轉型正義」。
歐陽娜娜和張韶涵與陸港藝人同聲開唱,有各種可能性,第一,她們的演藝事業早就以大陸為重心,開唱純粹為商業考量;第二,因為事業以大陸為主,所以根本沒有「祖國認同」的障礙,但這不表示她們不愛台灣;第三,她們沒有「祖國認同」障礙,但也可能真的不大愛台灣了。但不論三種輕重不同的情狀,哪一點違了台灣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