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台北市法務局2016年的統計資料來看,在政府收案的1萬5437件消費爭議中,進入第一階段申訴的件數有1萬68件,轉換率65%,再進入第二次申訴由消保官協商者,有4984件,轉換率50%,而進入第三階段申訴,由法務局調解委員會處理的案件量為475件,轉換率只剩下10%,最後只有極少數的消費爭議進入法律訴訟。由此可見,多數消費爭議是由兩造私下處理,或是消費者放棄爭取權益。
事實上,根據台北市法務局統計,透過二申、三申此兩種處理方法,來達到消費爭議「調解成立」的比率,2013年到2016年均介於三到四成之間,數字稱不上漂亮。長年調處消費爭議的律師陳郁婷表示,這是因為消保官及局處的調解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將兩造請到同一個平台上溝通,因此,調處成功的比率不高,若真有心想要爭取權益,多半會直接上法庭。
對於消保官及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每處理100件案子,調解成立的僅佔30-40件,北市法務局消保官室對此數字解釋,消保官僅提供協商平台讓雙方來談,由於屬民事爭議的協商,行政無法強制介入,消保官也無如同法院般的強制力,因此,僅能扮演「紓解訟源」的功能。
特別是高額的消費,透過行政機關調解成功的比率極低,建案糾紛就是最明顯的例子。何修蘭指出,建商挾其龐大的律師團隊,常讓消費者在談判中處於劣勢,因此建案糾紛是所有爭端中「妥處率」最低的,最後往往只能走上法庭。
何修蘭曾調處過一個個案,即使「預售屋賣賣契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建商必須將履約保證金匯到信託專戶,建商也確實在與消費者的「定型化契約」中載明,但建商就是不匯款,不按約履行,由於該案屬私人間的契約,政府對業者沒有罰則,民眾只能透過提告制裁,何修蘭認為,「履約保證的機制根本就是空的,雖然沒有違反契約,但執行有問題,根本沒有專法可以管理」。
何修蘭也說,建商若違反「定型化契約」中的「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依照《消保法56-1》,只能罰款3-30萬,「一間房子要價千萬,這樣的罰款數字對建商而言根本是九牛一毛,不符比例原則。」她強調,沒有專法給予合乎比例的罰則,讓建商有機會鑽漏洞,就會出現「賣衣服也罰3-30萬,賣房子也罰3-30萬」的離譜情況。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游開雄認為,不論何種業別,行政機關都應該訂出定型化契約,即便雙方意見分歧,仍應設法取得兩方團體的折衷意見,若始終以沒有法律強制力的「範本」代替「定型化契約」,只會讓消費糾紛源源不絕,爭議產生後,業者與消費者又「各憑本事」,看誰財力雄厚、律師團夠強,到法院見真章,游開雄認為,行政機關不應該再繼續採取這樣的消極態度,應明訂所有消費類別的定型化契約,從源頭遏止後端可能產生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