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結以上陳述,可以說都是人的問題。換言之,若學校行政有專責人員,對學校行政運作、設備與修繕之需求必然較為清楚,對於學校長期的預算支配、規劃也較能掌握,因此,讓學校行政人員正常化,穩定的人事安排,是讓學校經費合理的編列與運用之首務。
承上段所述,要安定學校行人員之安排,也應賦予校長相當的人事任命權,否則要校長負全責,卻又不給人事任命權,如何能有效推動校務。細查《教師法》有關教師權利義務(第三十一、三十二條)之相關內容,只規定教師有擔任導師之義務。對於行政工作有關之規定僅在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說明:「依有關法令參與(非擔任)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可見擔任行政工作並非教師之義務。因此,為徹底解決問題,或者考慮修法(但若強制教師有擔任行政工作之義務、校長有行政任命權也可能引來教師團體的抵制),或者讓學校行政人員專職化。
同時,會計人員的專業素養必須齊一。基於行政支援教學的原則,會計人員應熟稔會計法令並善於解釋法條,讓行政人員、老師能充分了解法令的精神。對於經費的會計審計標準也應統一,否則相同情境的預算案,甲校可方便行事,乙校卻窒礙難行,如此造成預算執行單位的困擾。
順便一提的是各縣市政府教育局、教育處對於轄內的學校機關之預算需求,應該有通盤的考量與計畫,絕不能單單以公平為考量的唯一基礎,而將所有的教育經費平均分配(或按班級數標準)分配給各校,以至於各校所分配到的經費往往是大事做不了,小事不願做,最後為了消化預算就隨便處置應付了事,形成浪費。尤有甚者,每年年度結束前(約十月底、十一月份),主管機關發現有剩餘款,於是通知各校儘速提出申請,但必須年度結束前核銷結案。而學校發現有錢可申請,於是急就章提出設計規劃、發包、驗收。試想如此的預算執行案,會有好的成效嗎?期盼教育主管機關能正視問題的癥結所在、釜底抽薪好好地解決問題,有優秀、安定的行政人員,才能將預算經費發揮最大的效益,否則再多的預算撥到學校,還真不知道如何有效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