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玉潔觀點:港版國安法包山包海,違反國際基本人權

2020-10-05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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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實施後,港警動輒拘捕未成年示威者。(AP)

《港版國安法》實施後,港警動輒拘捕未成年示威者。(AP)

每個國家都有維護國家安全的需要,但在維護國安的同時,國家也必須遵守基本人權規範,以免政府以國安之名行獨裁之實,藉此維持某一政黨或個人的統治,而非實現國家安全的正當利益。因此,國際法普遍肯認人權保障屬於國家安全保障不可或缺之部分,無論是制定、適用還是執行國安相關法律,立法、行政、司法機關不能侵害人民基本自由權利,相關法律也必須符合「明確性」要求,以減少公權力濫用的可能性,畢竟,以犧牲人權達成的「國家安全」無法為人民帶來真正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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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版國安法》訂出四類罪名——「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按情節嚴重程度最重可處無期徒刑。這些法條中有模糊的不確定概念,也有寬泛的概括式「兜底」條款,輔以相關「煽動」、「教唆」、「協助」、「資助」等罪名,範圍可說是包山包海。這種立法明顯違反法律明確性的要求,侵害人身、言論、新聞、出版、集會、遊行、示威、結社自由等基本人權保障。

《國安法》箝制自由的現象,在法律實施的第一天就表露無遺。七月一日,香港警方對於上街抗議民眾舉出《國安法》專用的紫色旗,警告抗議民眾「你們現在展示旗幟或橫額/叫喊口號/或其他行為,有分裂國家或顛覆政權等意圖,有可能構成《港區國安法》的罪行,你們可能會被拘捕及刑事檢控」。當天港警大規模拘捕了370人,其中10人被警方指控涉嫌觸犯《國安法》,其中摩托車騎士唐英傑因涉嫌騎車衝向警方,且車尾插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旗幟,被控「煽動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成為香港首宗以《國安法》刑事檢控的案件,其他人則是因展示香港獨立的旗幟標語,或僅僅穿著印有「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上衣而被以「煽動分裂國家罪」拘捕。

截至9月25日,已知有28人被警方依《國安法》拘捕,包括已解散的「學生動源」成員、媒體人黎智英、壹傳媒高層以及前「香港眾志」成員周庭等人(大部分人目前獲准保釋候查)。這三個月以來的案例,反映中國和香港特區政府試圖以《國安法》打擊「反送中運動」以來常見的抗議行為和言論。

《國安法》的罪名範圍究竟有多廣?首先,第一類罪名「分裂國家罪」處罰「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下列「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的行為(第20-21條):「(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法條中所謂「破壞國家統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非法改變…法律地位」和「轉歸外國統治」定義並不清晰,但可以確定的是,法條規定「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換言之,和平表達的言論與行為,也可能被認定構成分裂國家罪。目前因《國安法》被捕的許多民眾便是因為展示香港獨立的標語而遭到拘捕,甚至連「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口號也被香港政府解釋為有分裂國家或顛覆政權的意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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