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被處罰者不滿州政府限制他們的投票自由,認為這種做法違背了憲法的規定,分別告上法院,亦即「查法洛訴華盛頓州案」(Chiafalo v. Washington),聯邦最高法院也在今年7月做出判決。大法官們雖然深知《憲法》並未規定限制選舉人該怎麼投票,但《憲法》也確實將選舉人的產生交由各州自行立法規定。執筆多數意見書的大法官卡根(Elena Kagan)指出,最高法院過去在1952年的雷訴布萊爾案(Ray v. Blair)中,已經肯認了各州要求選舉人做出投票承諾並未違背憲法,「如今我們審議的重點在於,各州是否可以因為選舉人違背自己的承諾,把票投給贏得該州普選的總統候選人。我們認為各州確實有權如此」。
這項聯邦最高法院的見解,一般認為阻止了日後再次出現「失信選舉人」的可能性。不過觀諸由卡根所主筆的判決理由,大法官們並非認為「失信選舉人」的投票違憲或者當然無效,而是肯認各州既然依據憲法可以自行立法規定選舉人如何產生,自然也可以擁有約束、甚至懲罰選舉人的權利。目前美國共有32州與哥倫比亞特區要求選舉人做出支持普選獲勝者的承諾,其中15州更規定了撤銷選舉人資格或者是罰款的罰則。換句話說,最高法院的判決只是承認各州處罰的合憲性,但各州要是沒有規定處罰,同樣也是合憲,因為這是州權的一部分。
簡單說,根據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最新見解,如果州議會立法處罰「失信選舉人」,那麼違規的選舉人還是要乖乖受罰;如果州議會立法剝奪「失信選舉人」的選舉資格,換上一個願意按照該州普選結果投票的選舉人,那麼也不會有違憲的問題。那麼「失信選舉人」不按承諾內容投下的選舉人票,到底還能不能算數,就要看各州如何規定—有可能算數、也有可能不算。這也是為什麼科羅拉多州那位選舉人投給凱西克(John Kasich)那票「消失了」(因為被剝奪資格),華盛頓州3位選舉人投給鮑爾(Colin Powell)即便被罰,他們三位跑票的選舉人票依舊算數(否則都應該算給希拉蕊)——這是由於各州規定不同所致,最高法院也無意干預州權。
雖說如此,但畢竟大多數的州都要求選舉人宣誓,最高法院也肯定其中15州的罰則合憲,2016年「要求選舉人不要考慮普選結果、而是按照良心投票」的反川普運動訴求,仍因爲今年7月的這項裁決威力大打折扣。這場運動當初正是衝著川普而來,希望按照普選結果將拿下過半選舉人票的川普不要當選美國總統。但最後僅有兩名共和黨選舉人沒有投給川普,完全沒有發揮「攔胡」效果,反而大多數「失信選舉人」都來自民主黨,鮑爾在華盛頓拿到的3票,就是民主黨人「倒戈」所致,不過同樣沒有實質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