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川普自己與其兒子、親信所涉及的「俄羅斯門」,看來案情一直在上升中。川普的因應居然先是考慮再玩一次午夜大屠殺,把這些人都攆走;另一個備案更是空前絕後—研擬運用特赦權來赦免兒子與自己。總統自己特赦自己?你能想像天下有這樣不要臉的人嗎?這連說都不能說啊,連尼克森都說不出口(尼克森麾下的司法部還曾經發佈研究意見直指「總統特赦總統自己」是無效的)的事,他居然能這樣做?
如果川普真的這樣幹,法律上會怎樣呢?
就「午夜大屠殺」事件,川普絕對有權這樣做。人不要臉天下無敵,他真的連環開除一堆人的話,想必會製造新一波前仆後繼的法律人去「捍衛法治」。要知道,被川普總統開除,可是法律人夢寐以求的榮耀呢—被川普這樣免職,名聲大噪,日後執業更賺錢。
就「特赦自己」來說,雖然多數人都認為法所不許,但川普若真的發佈了特赦令,到底有沒有效力?這恐怕會由聯邦最高法院來裁決。在這過程中,他又可以打泥巴戰,七拉八扯好一段時間,把法治弄得一塌糊塗。
看看美國,想想台灣。中華民國檢察官的身分保障,以及檢察權的「去政治化」,遠遠高過美國的檢察制度。但真正要能抵擋政治壓力,仍然是要依賴檢察官們堅持法治的德行。而美輪美奐的憲法分權制衡,也隨時可能因為有權者的耍賴而被摧毀。法治基礎與憲政信仰遠遠低於美國的台灣(想想王金平與柯建銘關說檢察官,我們的檢察官認為那只是「政治鬥爭」;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居然還發函關切貪瀆法官之假釋),豈可不深切儆醒?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筆震論壇召集人。本文原刊《筆震》論壇。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