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又牽涉分組會議議事規則第26條及總結會議議事規則壹、一之規定,就分組會議 「無法獲致結論」的議題,仍否在總結會議提案並再行決議?因為依總結會議議事規則所謂「委員若欲否決分組會議結論,或於分組會議結論加註或補充不同意見」,再與分組議事規則第26條、第28條一併觀察,似乎在分組會議上,「無法獲致結論」者,即非「分組會議結論」,此就不能提案,即便提案也不會正式成案,如此既不能否決也不能加註或補充不同意見,但「無法獲致結論」者,為何不也是一種分組會議的結論,只是表決未過半而已?因而,我們要質疑的是,各分組會議經表決未過半而未通過的議案,應視之為有結論還是無結論?
以下我們要舉例子來說明上揭總結會議議事規則的不合理之處,就是有關第四分組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議題,由張靜委員提案採行美國式陪審制的表決結果是7票,而由陳憲裕委員提案採行日式參審制(即裁判員制)的表決結果也是7票,二提案都未過半而「無法獲致結論」,此種任何一制度(議題)「無法獲致結論」的情況,其實就形成「僵案」。但人民參與審判是此次司法改革議題的重中之重,蔡英文總統在今年7月10主持籌委會第6次會議提出四個司法改革重點,建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就是其一而無可迴避,不但要提出具體的方案,更要有明確的時程。但如果將陪審及參審在第四分組的二個議題都歸類為「無法獲致結論」,以致無法在總結會議上進一步討論並決議,那總結會議的目的到底為何?總結會議的目的之一不就是要解決分組會議無法解決的這等僵案嗎?
我們深信司法院在總結會議上不會對他們提案表決未過半的參審制再行提案,因為司法院已先於今年6月29日召開「人民參與審判法案研議委員會」第一次會議,司法院刑事廳於會後指出,司法院傾向參酌日本裁判員制度,法制設計是合審合判的參審模式云云,顯示司法院擺明就根本是要硬幹參審制了,可是,這參審制原係未過半決議的結論,却儼然成為與決議過半而通過參審制完全相同效果的結論,這樣的結果,我們深信許多支持陪審制的人民及委員都無法接受。這又要回到總結會議的目的之所在,第四分組委員陳瑤華教授就曾質疑:「依據這樣的議事規則,總結會議的目的是以否決或修正各分組意見為主嗎?還是包括之前否決或無法議決的方案可以重新提案呢?」我們相信蔡英文總統所以找了101位委員其中非法律人還過半來參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就是要委員代表人民對司法改革的應興應革事項提出具體改革的建議或諮詢,而不是因分組會議決議未過半,就又回到「官本位」的決策上。因為分組會議不同於總結會議,總結會議才是真正的國是會議委員全體決定未來司法改革事項的場所,否則分組會議通過的決議案,總結會議為何又能否決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