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直播取決於有無適當案例
公開透明,已經是民主社會的不歸路,剩下的,只是如何建立安全機制而已;如果沒有適當的案例,甚麼事也不會發生,如果有適當的案例,誰也擋不了。
這應該是夠誠實的理由,足以說明為什麼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四分組,會提出法庭直播也可以適用在事實審的建議。而7月21日蘇炳坤再審案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的決定,印證了第四分組決議的理由。
尤其蘇炳坤聲請再審的理由,更證明「人民公審」是不必要的擔憂。蘇炳坤表示「我都可以,我清清白白的,直播都可以」。 第四分組3月16日對於法官協會關於直播會變成人民公審的批評,正好就是這樣回應:「如果被告完全受到冤枉,那麼被告應該希望全民能夠做他的後盾」。
好的決議來自好的意見
好的決議,取決於好的意見,好的意見未必需要長時間的討論,冗長的討論卻毫無成效的會議所在多有,第四分組之所以能很有效率地做成法庭直播的決議,完全因為有委員事先做了充分的準備。
在3月10日第二次分組會議討論中,所有後來反對意見所關心的問題,委員們一開始都已經提出來,例如陳憲裕委員與江惠民委員認為公開審判與法庭直播意義不同,針對有些委員擔憂面目曝光有礙隱私保護、影響證人作證意願,進而影響公平審判,張維志委員及賴月蜜委員表示,這在轉播技術上可以克服,顏厥安委員與李念祖委員則均曾顧慮直播的經費負擔等等。就在各種意見紛紛提出,討論還十分開放的時候,陳淑蘭委員提出事先和學者專家討論過的建議方向,也就是針對特定公益案件的事實審,例如食安、環保等案件,尤其是集體訴訟的案件,涉及公眾利益,最不涉及個人隱私,而且必定為社會大眾所關心,認為可以法庭直播。
這個意見出現之後,原本紛雜的討論,頓時集中起來,張靜委員接著附和,並建議增加選舉、貪瀆等案件類型,陳欽賢等其他委員也紛紛針對案件類型表示意見,到了這個階段,討論主軸明確、決議可能性已經浮現。
至於如何權衡各種利害,需要設定甚麼條件,適用範圍如何,當然需要法院系統進行專業研究,此所以決議請司法院先針對所建議的案件類型進行研究,到第五次會議再來報告。
不是決議草率、暴衝而是對決議的批評草率、暴衝
在第二次會議時,已經看得出來第四分組打算至少利用兩次分組會議,處理法庭直播這個議題。在第二次分組會議,做成一個請司法院針對特定案件類型,研究擬定範圍和限制的暫時性建議之後,原訂在第五次,最後在第六次也是最後一次分組會議,做成在一定範圍和條件之下,請司法院研議特定案件事實審直播的終局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