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於北投文化國小殺害8歲女童的龔重安,一審以他有罹患思覺失調症為由判決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上訴高等法院,龔男數度強調自己沒有精神異常,且要求被判死。高院二審審理後,認為龔男雖然符合自首要件,但手段殘忍,不宜因自首減輕其刑。針對檢方求處死刑,高院經鑑定認定龔男有幻聽、思覺失調疾病,經專業治療有改善之可能,仍然維持一審判決。3日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全案定讞,判龔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龔重安於2015年5月29日下午4時左右,翻牆進入北投文化國小,將獨自從廁所走出來的劉姓女童壓制在地後割喉,隨後自首報警。女童雖然一度恢復心跳,但最後仍然於隔天傷重不治。
士林地院於一審期間,委託中央警察大學和台北榮總對龔男進行精神鑑定和心理評估,結果認定龔男長期患有幻聽、幻覺、思覺失調症,經治療有矯正和教化可能。據此法院一審以「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決龔男無期徒刑和褫奪公權終身。
全案上訴高等法院進行二審,龔重安多次強調自身並無精神疾病,要求律師不用再進行精神鑑定,表示自己一心求死,希望被判處死刑。高院審理後認為,龔男惡行重大,行為已經危害社會治安,且至今仍未表示歉意或對家屬提出賠償,雖然符合自首要件但不宜減輕其刑。針對檢方希望求處死刑,高院認為龔男罹患思覺失調症,且長期有幻聽妄想症狀,經鑑定後有矯治的可能,不足以判處死刑,維持無期徒刑和褫奪終身原判。
檢方對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表示支持高院見解,3日正式駁回上訴,判龔男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