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國是會議第2分組在4月24日通過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的選任最終由總統圈選,引發社會喧騰,質疑總統擴權。12日將召開總結會議,司法院的修正方向已委由該組委員陳俊宏提出,主張司法院長提出應任人選的2倍,由遴選委員會選出應任人選,交由總統任命。台灣高等法院法官林孟皇認為,陳的提案無法彰顯法官的來源多元性以及民主正當性,而另提修正案。
根據林孟皇的提案,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法官的選任,由司法院院長依照來源多元化原則,自各機關團體推薦或自薦人選名單中,提出應任名額2倍人選,交由法官遴選委員會依公開、透明方式遴選應任人員後,再由總統任命。
林孟皇提案 法官遴選委員會應多元組成
林孟皇的提案也指出,法官遴選委員會的成員應專業、多元,並且具備民主正當性,法官、檢察官、律師代表由各該專業人員票選產生,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應由立法院推舉立法委員以外的人士擔任。
陳俊宏、林孟皇的提案,總統都只有形式任命權。兩個提案的差別,主要在於遴選委員會的組成。根據陳俊宏的提案,遴選委員會應依「多元原則」組成;而提案說明指出,所謂多元原則,強調的是意見及成員來源的多元性,避免山頭主義或派系化的現象,委員會的組成,另由法律上基於這個原則規定之。
林孟皇的提案,則強調增加民主正當性。林孟皇在提案說明指出,遴選委員會的組成可參考《法官法》第7條規定的法官遴選委員會。目前法官遴選委員會的成員,包括法官、檢察官、律師等專業代表之外,另有考試院代表、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他指出,這個組成可以說具備專業、多元代表性,較缺乏者的是民主正當性,強化這部份就足以勝任遴選終審法院法官的責任。
遴選委員會 應有立院推舉立委外人士
林孟皇說,為了強化遴選委員會的民主正當性,又為了避免司法院院長既遴聘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擔任遴選委員,又提名終審法院法官人選供其遴選所可能引發的爭議,他主張參考《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之1第4項第2款規定,明定委員會的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由立法院推舉立法委員以外的人士擔任。
林孟皇在提案說明指出,我國現行終審法官的選任程序,是由司法院自職業法官中提出應任人選,提請司法院人審會審議決定,人審會的成員全部都具備法官的身分,雖有3名外部委員,但外部委員對人事案沒有表決權,因此,常有依年資、期別考量,而不論專業的問題,違背其他憲政民主國家的選任原則。
終審法院負責統一法律見解 發揮政策形成功能
林孟皇說,憲政民主國家統治的正當性來自人民的授權,各權力部門都應具備直接或間接的民主正當性,而終審法院作為審級救濟的終點,其審判不僅具有個案終局確定的效力,更因負責統一法律見解,也常發揮相當的政策形成功能;因此,為使終審法院法官具備民主正當性,各憲政民主國家或採行人民直接選舉(或國民審查),或由行政首長提名、國會同意後任命,或由多元委員會遴選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