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第一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定義,係依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53號解釋內涵而來,爭議不大;第二項則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新增考試種類認定辦法之法律授權依據,符合授權明確化原則。該法及子法規通過以後,迄今已經依此法定程序認定公共衛生師為新增專技人員,證券投資分析人員非屬專技人員,並分別函復衛生福利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在案。目前正在進行中的,則是衛生福利部主管之醫務管理師法草案,以及農業委員會主管之植物醫師法草案之研擬及推動審議工作。
應否辦理專技人員考試,由何機關來決定?
專技人員考試之辦理,因為涉及人民工作權限制及職業自由之選擇,因此基於法律保留原則,新增加之職業管理法,應以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明令公布之法律為限;如醫師法、律師法、建築師法、驗光人員法、記帳士法、發展觀光條例(領隊、導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不動產經紀人)等。不得僅以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加以規範管理。在職業管理法立法過程中,早期行政權一權獨大,資深立委為主的立法權成了行政權的橡皮圖章,考試院經常是在立法院審議法案時始被告知派員參與;國會全面改選以後,代表民意之立法權獨大,行政權反向開始弱化,考試權則始終積弱不振如一。
其間有短暫幾年,考試權曾經向外積極擴張,在1993年有立法委員提出質詢,認為財政部委託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辦理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測驗,及格者並核發資格證書與執業證書,違反憲法第86條有侵犯考試權之虞,要求考試院處理。經考選部邀集相關機關代表及法政學者會商,多數認為宜由考選機關收回自辦為妥;考試院第8屆第132次會議針對本案遂作成決議:專責報關人員、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保險公證人,依法應屬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均應納入考試權行使範圍。由考選部即與各有關職業主管機關會商於一年內收回自行辦理。考選部後續並開始推動一波段擴大專技人員考試範圍之行動,全面整理行政院所屬各部會自行辦理或是委託辦理各種涉及專業證照資格之考試、測驗、檢定等,初步發現有財政部主管之精算師、核保及理賠人員、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證券商高級業務員、證券商業務員、期貨經紀商業務員;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主管之技術士、職業訓練師、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交通部主管之領隊導遊、航空人員(包括正副駕駛員、飛航機械員、地面機械員、領航員、簽派員、飛航管制員);經濟部主管之中小企業經營輔導專家;教育部主管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行政院環境保護暑主管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專業人員、空氣污染防制專責人員、毒性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病媒防治業專業人員、公私場所及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檢查人員等,以上人員合計共25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