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銘志觀點:一根電塔倒塌,暴露台灣因應緊急供電時期法制之不足

2017-08-11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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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這樣的緊急增購,一直以來,均有是否違反能源管理法第十條「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要求之疑慮。此一能管法所設下的「緊箍咒」,也讓啟動緊急增購之過程,存在是否有可能發生「秋後算帳」之疑慮。故在因應緊急供電時期之法制,建議能管法可採取下列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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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針對合格汽電共生:在緊急時期,明文免除「有效熱能比率及總熱效率」之限制,可轉型為IPP,大量供電。並明訂何謂緊急時期,如橘燈,以免秋後算帳的疑慮。甚至,針對收購價格上,可以有更大的誘因,促進更多合格汽電共生之加入。

二、針對不合格汽電共生:在緊急時期,是否可允許其啟動,加入供電的行列?(這裡也與電業法會有互動。但在新電業法下,針對此種火力汽電共生機組,設置有銷售百分之二十之上限,是否要適度鬆綁?)

獨立發電業(IPP)自有之電塔,到底是否有納入災害防救法處理?

台灣長久以來飽受天災威脅,故災害防救法下,早已針對公用事業之「輸電線路災害」納入處理。如:公共事業應依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擬訂災害防救業務計畫,送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災害防救法第十九條)

看到這裡想必大家會納悶,既然輸電塔在輸電線路災害之範疇內,不是有一套法制化的處理機制嗎?但問題就出在,和平電廠的相關電塔座落的位置,其實是台電負責的輸配電區域外,甚至可以說,屬於台泥所有之資產。故近日之台電、經濟部以國家資源大力介入之狀況,恐引發外界質疑圖利財團之舉。

其實IPP此種地位轉變,也是耐人尋味。在過去數年,IPP一直被打壓,如:二十五年長期合約保障、暴利、空污排到爽,但一到此種緊急用電時刻,連小歇片刻、「不發電、賣電賺錢的營業自由」都被剝奪。甚至,連自己的電塔,都有國家大機器進來幫忙修復。此先例一開,是否成為惡例?未來所有IPP電塔倒塌,都故意不修?

實際上此種議題,正是適合相關法制介入,作一平衡之處理。如在電業法內,可針對此種供電緊急狀況下,發生IPP供電異常情勢,無論是此次之輸電塔倒塌異常,或者甚至發電機組異常之狀況,為了逼出IPP的電,其實有必要,在透過其請求之下(畢竟修與不修,是他的權利與自由),透過公用事業及政府之必要協助其搶修作業。而相關費用之分攤,也應在法律內做處理。如此明確規範,也較有明確規則,避免積極認事之公務員或國營企業員工,反而被秋後算帳;或者,IPP方面故意擺爛等別人幫忙修之狀況。

20170808-配圖-夏日,高溫,缺電限電,台灣電力公司,台電,太陽光電系統示範。(陳明仁攝)
台電,太陽光電系統示範。(陳明仁攝)

核能電廠內緊急發電機組或民間緊急發電機組加入供電行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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