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中央行文,聲明「不同意」的台中市政府搬出大法官釋憲第七三八號解釋,「地方政府依地方自治精神可訂出比中央法規更嚴格的標準」,釋字七三八號解釋針對「電子遊戲場所與學校和醫院應有的距離」,根據中央訂定的《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必須距離五十公尺以上,地方政府則訂出更嚴格的標準(比五十公尺更遠),被罰業者屢屢與地方政府打官司後聲請釋憲,大法官解釋則強調,既未違反中央與地方權責畫分,地方比中央更嚴格的規範也不叫「與中央法令抵觸」,因為中央訂的是「最低標準」,從這個角度看,地方政府願意更嚴謹的維護市縣民健康,無可置疑,可能導致爭端的應該在「罰則」,簡單講,中央容許萊豬,地方驗出萊克多巴胺却要遭到重罰,不打官司都不可能─被罰業者要和地方政府打官司。
「公告」屬行政命令,豈能宣告地方法律無效?
另一方面,根據《地方制度法》,自治條例訂有罰則者必須送行政院和中央主管機關核可後發布,以最早訂定食品安全自治條例的台中市為例,二0一七年即已明定禁止豬肉品驗出乙型受體素並訂有罰則,且早報中央核准公布,不接受中央「函告」無效有其依據;至於仍在討論是否增修的雙北,屆時罰則通過還是得報中央核可。問題來了:中央有權力否定已經核可或仍待核可的地方自治規範「無效」嗎?
行政院在發函給地方政府同時,顯然沒搞清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地方自治條例屬議會通過的法律位階,至於衛福部公告的容許豬肉萊克多巴胺含量,至多只是「行政命令」,以釋字七三八號解釋為例,中央與地方是「法律對法律」的抗衡(中央都沒贏),至於地方自治條例能不能比中央一紙「函令」更嚴?不必大法官解釋即知,以行政命令宣示法律無效,本身就是無效宣示,遑論法律位階的〈食品安全管理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迄今並未修正,還是規定:「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至於衛福部公告的容許含量,顯然並非依據「國人膳食習慣」所訂,又豈能斷言地方自治條例與中央命令「抵觸」?中央硬要指地方食安自治條例無效,豈非視《地方制度法》為無物,又豈非視地方自治為虛談?這個官司豈能不打?
結論:沒站穩法理立場草率發函給地方政府是投石頭砸自己的腳,若要穩操釋憲勝券,就是把容許乙型受體素明定於食安法,那得問民進黨立委準備好一字排開護航萊豬嗎?懸疑的是,發函給六都的是行政院,發函給其他縣市的是衛福部,即使要修食安法,主管機關也是衛福部,衛福部長陳時中還知道權且保守應對,偏偏必須維護台灣養豬戶權益的農委會主委陳吉仲却急乎乎地站在第一線挨槍子,陳吉仲如此不知機變,却不知不得民意支持的政務官,官位就如炭爐上的屁股,愈坐只會愈難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