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社會企業》法制化才能提升影響力與公信力

2020-11-01 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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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認為社會企業應透過法制化,來滿足人民「生存維持、權益保障、自我提昇」三大需求,以解決經濟、法律、社會問題。(示意圖/Photo by chuttersnap on Unsplash)

作者認為社會企業應透過法制化,來滿足人民「生存維持、權益保障、自我提昇」三大需求,以解決經濟、法律、社會問題。(示意圖/Photo by chuttersnap on Unsplash)

台灣的「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簡稱社企)自1997年開始成立運作,經過20多年的成長,在組織類型與經營模式皆有創新發展。台灣經過20幾年來的發展,「社會企業」已成為國家治理、市場領域或非營利組織運作之外,解決社會問題的第四條途徑,這是跨越政府、企業、非營利組織的新力量。這新力量已造成難以傳統之「營利」、「非營利」和「公益」來作劃分,亦難以公共政策執行、獲利為導向、社會公益服務之類型劃分來作區別,而且功能亦呈逐漸混合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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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20年8月24日「社會創新大調查」 民調結果,顯示有33.6%的受訪民眾曾聽過「社會企業」,創下歷史新高。目前多數社會創新組織已導入商業化營運機制,且有27.9%表示已開始獲利,與去年相比提升1.6%,期望在相關單位共同推動下,維持逐年成長的趨勢。且30歲以下的年輕世代對社會企業認同度越高,占比近9成;調查也指出,逾半數民眾願意以較高的價格購買社企產品與服務。調查中也顯示,我國人針對聯合國提倡的永續發展目標(SDGs)中,最關心的是優質教育、優質工作與經濟成長、消除貧窮三指標。但在大調查中,也凸顯「資金」、「行銷」及「人才培育」仍是三大難題,尚須解決 。

台灣「社會企業」亟待研究3大重點

「社會企業」的發展,既受到政府與民間的高度矚目,也牽涉到社會各界因對「社會企業」的信賴而影響到交易利益的社會秩序行為,但諸多創新服務與經營型態很難以過去社會或對企業的界定來分類,相關權利義務關係的釐清,都將會導引社會創新創業的能量發展,實值探討。

筆者認為,應以下列問題作為研究重點:

  1. 首要先瞭解國外「社會企業」法制化的模式與成果,並藉此釐清「社會企業」的定義、定性、定位、特徵以及面臨的挑戰。

  2. 針對台灣「社會企業」的立法例,做系統性的整理分析,論述法制化的必要性。

  3. 借鑑國外法制化的模式與成果,提出台灣「社會企業」立法模式可行性方向的建議。

因為,從英美與亞洲鄰近日、韓的法規範體系來看,「社會企業」確實沒有統一的定義,但卻有各式組織態樣。目前,台灣的「社會企業」缺乏相關配套的法規範,沒有專屬的法律結構,降低了對「社會企業」的規範與適用度。

而從「法律結構面」來認知,則主要可分為「非營利組織」與「營利組織」兩大類型。「非營利組織」類型有基金會、協會以及合作社;「營利組織」類型則有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責任公司。這兩大類除了法源依據不同外,在稅賦因素、管理與控制、資本與融資及利潤分配上也都有極大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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