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震觀點:誰在意政治人物關說司法、施壓司法?

2017-08-29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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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銘與王金平。(資料照/陳明仁攝)

柯建銘與王金平。(資料照/陳明仁攝)

台北地方法院在8月25日發布的106年度矚易字第1號判決,判定前總統馬英九無罪。輿論好像只在乎馬英九有無洩密,或是總統的院際調解權該怎樣解釋,卻忽略了這個判決的一大亮點:承認柯建銘與王金平關說司法的行為,是侵害司法獨立公正的違憲行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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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方法院於新聞稿中指出,本案乃是「國家司法權遭行政、立法聯合侵害之違憲爭議」。更明確地點出,馬前總統當時係因其認定「案是層級高達立法院長、在野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法務部長、檢察長的行政、立法聯合侵害司法獨立性的違憲行為」,所以才召集幕僚與屬下討論相關問題。這可說是王柯關說案以來,第一次由官方文書認證「政治關說個案乃違憲侵害司法權之行為」。

說來荒謬,這種顯而易見的事情,就在「政爭」下被模糊了這麼多年。不管你認為總統、檢察總長該怎樣處理這個問題,但「王柯關說」當然是個嚴重的「問題」,值得關心司法公正的人全心關切。怎麼能被忽視那麼多年?

台北地院今(25)日判馬英九洩密案無罪,柯建銘發出聲明痛批:「馬英九竟判無罪?枉法裁判,司法蒙羞!」(柯建銘辦公室提供)
台北地院25日判馬英九洩密案無罪,柯建銘發出聲明痛批:「馬英九竟判無罪?枉法裁判,司法蒙羞!」(柯建銘辦公室提供)

回顧一下這個事件的簡單事實:立法院院長王金平、在野黨黨鞭柯建銘,向法務部部長、檢察長,以及處理該案的檢察官關說,籲請其不要上訴。在技術上來說,雖然我國尚無「妨害司法公正罪」(obstruction of justice)之刑罰規定,但「法律」不只包含「刑法」,此一事件仍屬重大之違憲違法事件—立委關說個案,違反了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7條「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之規定。該法並無內部懲處以外之罰則,可是王金平與柯建銘之行為明顯「違法」,無可置疑。陳守煌檢察長與林秀濤檢察官,也經檢評會建議懲處。

而這件關說案在憲法上的嚴重性是:負責審議預算、法案的立法委員(院長與在野黨黨鞭),就「與自己有關」的司法案件,向法務部部長、檢察長、檢察官關說施壓。這是立法委員對檢察官的干預,嚴重破壞檢察官之獨立性、公正性。其涉及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的關係—立法院院長向法務部所屬的檢察官施壓,試圖影響其上訴與否(是否繼續進行審判)。無論檢察官被定位為「司法官」或「行政官」,均應履行法官法第86條「檢察官須超出黨派以外,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之要求。本案關說司法之事實,顯然是立法不當干預司法公正的最惡劣範例 。

更值得一提的是:立法院院長與在野黨最大黨鞭的關說,不只是個人倫理或違法行為,更是破壞司法公正與權力分立的「違憲」行徑!任何負責維護檢察獨立與司法公正之公務員,均應致力於遏制此等妨害司法公正之行為。而對「司法改革」念茲在茲的政治人物,與關心司法品質的小老百姓,更應該對此等行為嚴厲譴責並思考如何徹底根絕陋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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