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筆者打算以最近三起「大學校務會議的組成爭議」為例,說明《大學法》第15條的內容已然出現瑕疵,容或有了需要檢討修訂的必要性。
最早發現現行各大學校務會議的組成有疑義的是全國私校工會,它在106年9月5日給教育部的行文中指出:目前各大學校務會議的人員組成,涉嫌違反《大學法》第15條中「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之二分之一」的規定,要求教育部針對各大專院校校務會議委員的組成是否違法進行調查。但是,教育部在106年10月13日的函釋中回應:「爰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之教師如未出任校務會議之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尚難以其具主管職務身分而剝奪其以教師身分參與校務會議之機;且全校教師既選擇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之教師為教師代表,亦即認同其雙重身分不致影響教師權益。」而駁回了全國私校工會的訴求。
第二個發現相同現象的是國立高雄科技大學,該校師生發現該校校務會議的委員組成,竟有過半的委員是由學術或行政主管擔任,明顯違反「教師代表至少二分之一」的規定。結果,在行文教育部後,教育部在108年2月12日的函釋中也給了高雄科技大學幾乎相同的回覆內容:「爰兼任學術與行政主管之教師,如未出任校務會議之學術與行政主管代表,尚難以甚具主管職務身分而剝奪其以教師身分參與校務會議之機會,惟為使規定更臻明確,建請學校於組織規程中明定之。」
最近的一起則是今年(2020)10月24日國立嘉義大學蘇復興教授撰文指出的:「本校的校務會議組成方式違反了大學法的相關規定。經過統計,本校96位校務會議代表中,非主管教師代表占比34.51%,學術與行政主管42.71%,職員代表9.38%,學生代表10.42% 。換句話說,所謂的『教師代表』當中,有很多其實是系所主管,不符合《大學法》第15條原先的定義。」蘇教授直言:本校近年來許多校務會議通過之法案多以學校行政管理方便為主,校務會議已然失去教授治校的民主精神,而淪為學校行政管理方的橡皮圖章。
連續三起針對《大學法》第15條的法條釋義有相同的爭議,即對條文中「教師代表」的定義,全國私校工會、高雄科技大學師生、嘉義大學蘇教授等三方面的看法,與教育部的詮釋並不全然相同,致使其中產生極大的模糊地帶。那麼,我們就直接來看看這條法規的內容,也探討一下為何它會產生兩造雙方不同的詮釋空間?
根據108年12月11日修訂公佈的《大學法》,第15條中明載:
「大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以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人員代表組織之。前項人員,除校長及副校長外,其人數及產生方式如下:
一、教師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教師代表中具教授或副教授資格者,以不少於教師代表三分之二為原則。
二、學生代表應經選舉產生,人數不得少於全體人數十分之一。
三、其餘出、列席人員之產生方式及比例,於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