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應該考量的,不是將政治團體以法律強行規定轉換成為政黨,此係違反憲法保留原則,侵入了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權的核心價值。若以刪除《人民團體法》「政治團體」做為迫使就範的手段,則將使政府權力無限上綱,以多數自訂團體改名之法這樣正義嗎?充其量不過是多數暴力而已!目前56個政治團體中已有10個轉成政黨,如何經由團體自決程序自願轉型也就罷了,但如婦聯會等團體尚未內部決策,也仍在行政訴訟之中,以立法院修法等同強迫政治團體轉型。
徐國勇部長答覆時,一味以法律規定要依法轉型輪論述,心中毫無憲法的價值;又說,訴訟是政治團體的權利,而當時立法的精神是要讓「政治團體走入歷史」。可笑的是,前有孫中山先生領導的「興中會」、「同盟會」;後有民進黨組黨前元老創組的「黨外團體」、「美麗島」,足見《人民團體法》規範政治團體專章,方是呼應歷史符合憲法。
政黨法第 27 條已將廢止備案的政黨明列,即連續四年未召開大會且經限期召開仍不召開、連續四年未依法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人員選舉等情。政府應思考,如何加強執行上述規範,因為《政黨法》之立法是進一步以國家力量提升集體的政治運作;是要當權者自我約束,而非扼殺了世界人權宣言重視的集體自由!
*作者為大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