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被指控「顛覆國家政權」的李明哲案9月11日在湖南省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完畢,雖然台灣輿論普遍認為這是一場流於樣板的刑事程序,但在中國媒體的報導下,這場樣板劇的全程經過卻讓人不易查閱與搜尋,解讀判斷中國的司法制度、李明哲涉案的事證、中國藉由這場樣板戲傳達的政治資訊,均難以進行。
【g0v-hackath26n 五週年黑客松專案】將這場樣版劇的整個過程做成逐字稿,以CC0 釋出至公眾領域,並稱「忠實呈現逐字稿與截圖(尤其是各種被提出的『事證』),是進行深入討論的基石」。風傳媒特轉錄如下,並附上該專案的原始連結,以供讀者參考。
辯論階段(一)
審判長:
下面進行法庭辯論。控辯雙方應當圍繞定罪、量刑的事實、證據和適用法律等問題進行辯論。首先由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
公訴人:
審判長、審判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百零三條的規定,我們受岳陽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併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現就本案的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如下意見,請合議庭在定罪量刑時予以考慮。
一、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在剛才的法庭調查中,公訴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詢問了證人,出示了物證,播放了視聽資料,宣讀了相關書證、證人證言、鑑定意見、勘驗、辨認筆錄、電子數據、被告人供述等證據。上述證據具有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且相互印證,充分證明了彭宇華、李明哲主觀上具有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犯罪行為的事實。
《兩岸牽手群公告》、《圍觀中國群公告》、QQ聊天記錄等書證、電子數據,相關證人證言以及兩名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彭字華在網上長期受異見人員、境外網站的影響,對我國現行基本政治制度產生懷疑,並先後建立了「兩岸牽手」和「圍觀中國」QQ群,發展成員並擴展群影響。被告人李明哲進入「兩岸牽手」和「圍觀中國」QQ群後,經常在群裡發表一些推崇台灣和西方政治制度、詆毀大陸國家制度的文章,在李明哲等人的影響下,彭字華逐漸產生了建立組織,顛覆國家制度的犯罪故意。
「圍觀中國」旗幟等物證、《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銀行帳戶查詢記錄等書證、武漢會議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聊天記錄等電子數據、相關證人證言以及兩名被告人的供述足以證明被告人彭宇華在上述思想的支配下,制訂《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在該計劃書中,確立了建立政黨、推翻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的目標,設計了實現目標的路徑圖、時間表。為落實《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被告人彭宇華、李明哲以梅花公司為基礎,共同組織、策劃、實施了一系列顛覆國家政權的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