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廣角鏡】恢復議會民主,捍衛憲政治國!萊佛士花讀書會:馬來西亞緊急狀態須提交國會表決

2021-01-19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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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2日,馬來西亞新冠疫情嚴峻,首相慕尤丁宣布大馬即日起至8月1日進入緊急狀態,並凍結國會和全國選舉。(AP)

2021年1月12日,馬來西亞新冠疫情嚴峻,首相慕尤丁宣布大馬即日起至8月1日進入緊急狀態,並凍結國會和全國選舉。(AP)

我們,是一群關心馬來西亞民主政治發展的馬來西亞籍留/旅台學生。我們針對慕尤丁政府日前頒布的緊急狀態及《2021年緊急(關鍵權力)條例》,主張必須依法將上述措施及條例提呈到國會進行表決及辯論,由人民代議士按照憲政框架慎重決定國家的未來。

我國(編按:指馬來西亞)自2018年實現首次政權易主,進入民主轉型陣痛期。為了應對新冠疫情,首相慕尤丁領導的政府自上台以來,於全國實施了不同階段的行動管制令(MCO),並且不同層度的限制我國民主體制的正常運作。繼慕尤丁政府去年(2020年)10月建議國家元首頒布緊急狀態不果後,其在第三波疫情中,於今年1月11日宣佈了不同地區進入行動管制令。與此同時,國家元首在首相慕尤丁的建議下宣佈全國進入緊急狀態,並在1月14日頒佈《2021年緊急(關鍵權力)條例》,凍結了我國三權分立的民主體制,將國家權力集中於行政權(內閣)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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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尊重國家元首在憲政框架中頒布緊急狀態及緊急條例的憲政職能(constitutional function),這是基於聯邦憲法第40(1)條及聯邦憲法第40(1A)條賦予國家元首的權力範疇。惟,緊急狀態事關國家社稷,必須經過人民代議士慎重商討及表決。因此,我們要求國家元首依據聯邦憲法第150(3)條重啟國會,恢復議會民主,同時促請慕尤丁政府提呈緊急狀態及相關的緊急條例到國會中進行辯論。

過往,我國頒布全國緊急狀態是基於社會動盪,又或國家主權及領土受到武力威脅的因素。即使是局部地區的緊急狀態也同樣是以維護社會秩序之名祭出的。如今,行動管制令透過強行限制人民的行動範圍,期以圍堵的手段防止新冠疫情的擴散及威脅。我們認為,只要執法妥善,人民自律,科學防疫,我國定可吸取過往的經驗,檢討並降低新冠病毒的感染人數。

最後,我們重申訴求:

一、尊重國家元首頒布緊急狀態及緊急條例的憲政職能;

二、促請慕尤丁政府依法行政,在我國既定的憲政框架下對抗新冠疫情;

三、緊急狀態及條例必須經過國會上下兩院表決及辯論,商討其頒布後對於抗疫的有效性及必要性,並且檢討、修改及廢除所有緊急條例的內容;

四、緊急條例不得剝奪憲法賦予人民的基本權益。

承上,我們相信,朝野國會議員將以民主協商方式,共同對抗日益嚴峻的疫情。與此同時,唯有全國人民上下一心,才能對抗新冠疫情的無情。我們必須再次強調,唯有民主及科學才能決定我國的未來,擺脫疫情與政治的雙重困境。

我們歡迎無論是個人或團體皆可加入聯署

附件(馬來西亞聯邦憲法中文譯文供參考,僅馬來文版及英文版的原文具有法律效力):

聯邦憲法第 40 條:最高元首依勸告行事

第40(1)條: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國家元首在根據本憲法或聯邦法律行使其職權時應遵循內閣或內閣授權的部長的建議,但國家元首有權要求獲得內閣掌握的有關聯邦政府的任何資訊。

第40(1A)條:國家元首按照建議,或在考慮建議後根據本憲法或聯邦法律行使其職權,國家元首應接受建議並按照建議採取行動。

聯邦憲法第 150 條:緊急狀態之頒佈

第 150 (1)條:國家元首確認有嚴重緊急狀態存在,致使聯邦或地區的治安、經濟生活、公共秩序受到威脅時,得頒布緊急狀態的宣告。

第150(2B)條:當緊急狀態宣告生效時,除國會上下兩院同時處予會期外,若國家元首確認存在特定情形使其認為有必要立即採取行動,則其隨時可以在有需要時發布條例。

第 150(3)條:緊急狀態宣告和依據第2B款頒布的條例應提交國會兩院;若沒有即時廢止,則自國會兩院通過決議時廢止失效,但這不妨礙在此之前依據該項宣告和條例所做出的行為,亦不妨礙國家元首按照第1款的規定做出新的宣告或依據第2B款頒布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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