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馬來西亞聯邦憲法中文譯文供參考,僅馬來文版及英文版的原文具有法律效力):
聯邦憲法第 40 條:最高元首依勸告行事
第40(1)條:除本憲法另有規定外,國家元首在根據本憲法或聯邦法律行使其職權時應遵循內閣或內閣授權的部長的建議,但國家元首有權要求獲得內閣掌握的有關聯邦政府的任何資訊。
第40(1A)條:國家元首按照建議,或在考慮建議後根據本憲法或聯邦法律行使其職權,國家元首應接受建議並按照建議採取行動。
聯邦憲法第 150 條:緊急狀態之頒佈
第 150 (1)條:國家元首確認有嚴重緊急狀態存在,致使聯邦或地區的治安、經濟生活、公共秩序受到威脅時,得頒布緊急狀態的宣告。
第150(2B)條:當緊急狀態宣告生效時,除國會上下兩院同時處予會期外,若國家元首確認存在特定情形使其認為有必要立即採取行動,則其隨時可以在有需要時發布條例。
第 150(3)條:緊急狀態宣告和依據第2B款頒布的條例應提交國會兩院;若沒有即時廢止,則自國會兩院通過決議時廢止失效,但這不妨礙在此之前依據該項宣告和條例所做出的行為,亦不妨礙國家元首按照第1款的規定做出新的宣告或依據第2B款頒布新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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