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偉觀點:連法制常識都弄錯,難道立委只會裝可愛?

2017-10-0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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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日前提案於著作權法增定條文,讓著作權人可以聲請法院要求網路服務業者封鎖境外侵權網站。作者認為,本法案可看出加入連署的20多名立委對我國相關程序法制非常的外行。(資料照,顏麟宇攝)

民進黨立委鄭運鵬日前提案於著作權法增定條文,讓著作權人可以聲請法院要求網路服務業者封鎖境外侵權網站。作者認為,本法案可看出加入連署的20多名立委對我國相關程序法制非常的外行。(資料照,顏麟宇攝)

立委鄭運鵬日前提案於著作權法增定條文,讓著作權人可以聲請法院要求網路服務業者封鎖境外侵權網站,以保護智慧財產權,有20多名立法委員加入連署。但是因為遭遇到外界強烈質疑要搞白色恐怖,鄭運鵬雖然已經於臉書上宣布撤回。但這是政黨輪替前後這幾年一再跑來的案件,也是一個對我國立法委員基本法學常識檢測的好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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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且先不論白色恐怖等政治問題,顯然這20多名立委對我國相關程序法制非常的外行,一看《著作權法》增訂第84條之一法案,就知道已經鬧了大笑話。我們先看該條前4款條文如下:

「中華民國境外之網站如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著作權人依民事訴訟法提起保全程序者,適用以下規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525條第1項聲請應表明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事項,倘不知該中華民國境外網站所有人之年籍資料者,得僅列該中華民國境外之網站之IP位置或網域名稱。

二、著作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及第3項所提供之擔保,中華民國境外之網站所有人於法院淮予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後60日內,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聲請法院命著作權人於一定期間起訴,著作權人得取回所提供之擔保。

三、如無法知悉該侵權境外網站之地址時,前開依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所為之裁定及執行命令,得以電子方式傳遞至網站上所戴之電郵地址,如未載電郵地址者,聲請人可逕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聲請公示送達。

四、該境外網站所有人如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令聲請人限期起訴者,其聲請狀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記載所列事項。」

這次連署的立委袞袞諸公(母)們,首先就嚴重欠缺《民法》侵權行為,《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的基礎概念,閉門造車草擬一堆根本都不相干,執行起來也沒有實益的幻想條文。

在我國《民事訴訟法》保全程序部分的章節條文,主要分成避免當事人脫產的假扣押,防堵特定內容債務的標的物被隱匿或處分的假處分,以及阻止時間損害更加擴大的定暫時狀態處分3種類型。本條的修正案條文劈頭就寫依《民事訴訟法》第525-526條,這兩條明定所行的是假扣押程序,是防止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看可能敗訴就預先脫產用的。可是怎麼可能要我國法院派員去查扣境外網站在國外的,我國主權強制效力根本不及的外國財產?誰有辦法跑去美國查扣臉書這家公私財產?或是祖克博在加州的豪宅上貼封條?

假處分則主要是針對契約之債中,對造不願履行交付的特定債務內容,例如某部全球只有一輛的特定款式勞斯萊斯。可是對於侵權行為債之內容的給付,民法上只可能有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兩種辦法,絕無要求對方給付特定內容物品之理。聲請法院准予假處分,更是完全不相干的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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