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名人谷阿莫,這幾日因為長期在youtube上,將電影濃縮成短短幾分鐘的短片,來介紹、評論電影,遭片商提告侵害著作權。谷阿莫隨後發表澄清影片,主張自己是「合理使用」電影的片段,他的主張有理嗎?專業律師這樣說…
著作權法1條,確實說要保障著作權,但若有時候,他人使用反而能促進原著作的發展,帶來更多瀏覽與關注。
因此才有所謂的「合理使用」原則,這也是谷阿莫所主張的。只要是合理使用,依據著作權法65條,就不會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無須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哪些情況可能主張合理使用?在著作權法44以下的條文,舉了一些例子,如學校授課需要、圖書館收藏、媒體報導、家庭內非營利使用等,都可能主張合理使用。
這次谷阿莫主張的合理使用情形,應是著作權法52條:「為報導、評論、教學、研究或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使用是否合理,依著作權法65條,得由法官綜合個案的情況評價,最主要會看:
1.目的商業或非營利
2.著作性質
3.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於著作潛在市場、現在價值的影響
谷阿莫的使用是否合理?這就是個大哉問。
是否營利,在判決中是個重點。谷阿莫假如沒有在影片中放廣告,或許可以說沒有直接收入、沒有營利,但藉此創造的網路流量與人氣(或是做為公司的廣告),會不會被法院認為是一種商業性目的?
谷阿莫主張自己只用了10分之1不到的影片內容,這樣使用比例算高嗎?所佔比例怎麼算?
到底是原電影在谷阿莫影片長度中所佔的比例(103年民著訴57號判決),還是原電影被剪片段在原電影全長中所佔的比例(台灣高等法院95年上更(一)645號判決)?法院出現過兩種不一樣的見解。
如果是前者,谷阿莫大概是用了100%(只有字幕旁白是自製),應該不是合理使用;如果是後者,雖然像他說只用了10分之1,但把電影的起、承、轉、合都剪進去,與用整部電影又有什麼差別呢?
這次讓片商爆炸而提告的,是谷阿莫把電影評價的一文不值,而有影響電影收入的可能。但吉律認為,網路上也不乏影評網站與論壇為電影做出低價評分,很難從影響市場與價值來這個要素來判斷。這次事件真正的爭議,應該只在谷阿莫的手段-完全濃縮式的剪輯影片評論。
不少人拿誠實預告(Honest Trailers)來跟谷阿莫相比,認為國外可以為什麼台灣不行。
同樣都是諷刺劇情,但兩者的主要差別應是:
誠實預告剪輯電影,並無法完全了解始末(無法得知結尾);谷阿莫的影評,則是濃縮劇情,將故事交代完畢。吉律認為,這種差別也可能影響法院對於谷阿莫主張自己是二次創作的判斷。
同樣用誠實預告來提一下片源問題:有些網路流言認為谷阿莫是用盜版影片,跟誠實預告不同。著作權法52的合理使用,只規定「已公開」的著作,依智財局的見解,無論是電影上映、發行影帶、DVD都屬於已公開,只要不是古阿莫駭入片商電腦,把沒公開的影片公開,似乎都有論合理使用的空間,不論片源是否非法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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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林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