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uTuber谷阿莫近日被片商控告侵權,谷阿莫立刻回擊,宣稱這是「合理的二次創作使用」,引起「侵權」跟「不侵權」的兩派論爭。
認為谷阿莫並不侵權的人認為,如果二次創作都算侵權,那所有的影評者都犯法了;認為谷阿莫侵權的人認為,谷阿莫整支影片都是剪取網路上流竄的電影或者影集片段,不過只是加上自己的感想,這當然算是侵權。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則在自己的FB上指出,谷阿莫被告的是「將網路上違法的影片剪接濃縮後予以公布的行為」,因此谷阿莫應該要提出自己剪取的影片都是合法內容的證據,而不是訴求二次創作。
讓我們把格局拉高一點來看這個事件。
第一,這其實是個「廣告」跟「內容」創作的問題。
同樣都是評論電影(抱歉我認為某些YouTuber不配稱做影評,所以用「評論電影」這個行為稱之),為什麼只有谷阿莫被告,超粒方跟囧星人為什麼不在名單內?
很簡單,對於片商而言:講我電影好話的就算「二次創作」,講我電影壞話的就算「毀謗」。片商要的是商業上的獲利,跟片商利益相近者沒事,相違背者則有事。
再說更白一點,這種只說好話不說壞話的內容,本身就是廣告,片商當然歡迎得不得了。
只要囧星人與超粒方等人持續創作出對片商營運有利的內容,保證沒事。甚至片商還有可能主動授權部分內容給這些YouTuber,或者用贊助的方式維持這些創作者的運作。只要走到這步,這些YouTuber就變成實際上的廣告創作者,而非內容創作者。
谷阿莫被片商告,很大的一個原因是,他的內容充滿冷嘲熱諷,很容易放大電影的缺點,這種風格非常難贏得片商的認同。事實上,做搞笑型影片的YouTuber本來就很難從企業方拿到廣告跟贊助,因為很可能會降低品牌形象;同時,這類YouTuber也很難透過「內容付費」變現,你看紙本時代的笑話書賣得好不好就知道了。谷阿莫的團隊之後要怎麼走、怎麼對投資人交代,我認為是非常值得觀察的事情。
但不論如何,真正的影評人該如何生存下去?該如何在廣告跟內容之間取捨?或者取得平衡?這才是更重要的問題。
第二、二次創作的界線到底在哪裡?
我自己也寫影評,這種文字模式的影評形式存在已久,沒扯出過太大的問題。文字影評跟影音影評最大的關鍵在於,傳統的影評是將「影音」的形式轉化成「文字」,即使摘取劇照或者電影片段畫面,也不容易構成抄襲或者侵權。
這個內容形式的差異,會讓真正好的影評變成二次創作。反過來,羅振宇將對書的觀點(文字)做成影音,同樣是一種形式的轉化,所以不太容易出問題。
跟YouTuber影評接近的,是書評,兩者都沒有形式轉換。
書評也是老東西,而且是用文字去評論文字,那為什麼書評不會出問題?當然可能會出問題。只要你摘取的原書內容太多,多到某種比例以上,加上你沒有任何洞見,就可能被認為是抄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