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被動的態度,也導致台灣雖有優秀的陸域風場,卻無法扶植出任何一位民營的本土開發商。故離岸風電融資乍看是新的問題,其實只是既有陸域風電融資問題的延續而已。
你可能會想,「協辦單位」也很好啊,由國家出資設立之德國的德意志復興銀行(KFW),或最近來的,有著國營公司地位之丹麥國家出口信貸(EKF),也都是國家出面主導這類的大型開發案,也不是只有德國或丹麥經濟部當莊家啊。例如KFW下設有針對不同再生能源或能源轉型的融資機制,如針對離岸風電的融資(KFW Offshore Wind Energy Programme), 地熱開發的融資(Geothermal Risk Mitigation Facility),甚至提升能源效率的融資(KFW Environmental and Energy Efficiency Programmes)。頗有一種集中式的方式,感覺,似乎跟我們國發基金的定位比較類似。不過大家要注意,每次遇到什麼要挖錢的,大家馬上就先想到國發基金,但通常很少有產業會真正受到幫助。原因是什麼?
我國在推動此種融資與信保,基本上是採取跟美國比較類似之「分散式」的體系。例如,美國在推動綠能時,能源部下有設立低利融資的各種方案。我國通常是透過各部會自行的方案,來提供低利貸款或信用保證等融資機制,例如:
1. 環保署在空污法空污基金下,創造的環保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低碳永續家園專案貸款信用保證實施要點
2. 經濟部曾經在前一波非核家園推動下,頒布之購置「節約能源」設備優惠貸款第二期貸款要點
3. 經濟部之中小企業信保基金與相關機制
所以,經濟部與環保署早就在別的項目下設立這些機制了,為什麼經濟部在風力發電這件事上,還是一直定義他自己只是協辦?
因為,經濟部的融資方案,金額相當有限,無法應付陸上風力發電以及離岸風電的需求。
政府不願意承擔更多責任,外資怕你玩假的不敢投入,本地銀行投入多了怕金管會出來監管風控問題,這樣的僵局如何化解呢?
我建議兩種解法:
1. 參考環保署的空污基金做法,不修法也能快速解套
為了讓業者願意投入資金改善汙染問題,環保署導入將貸款及信用保證之事項,當然認為符合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18 條空污基金之其他用途(十三、其他有關空氣污染防制工作事項。),並在空氣污染防制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5 條之本基金用途,新增一項目:「十三、關於辦理各項空氣污染改善之貸款信用保證事項。」
若按照類似的作法,經濟部僅讓再生能源發電之貸款信用保證事項,認定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七條基金用途內之「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再生能源發展之相關用途」,並在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增加「再生能源發電之貸款信用保證事項」即可導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