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單憑警察說法還不夠,法官也曾打開Google地圖查看路線,發現要1小時23分鐘,這張圖也出現在林金貴判決書的附卷裡。
「這張圖沒拿給被告、律師、檢察官看,簡單講就是『查爽的』……法官也可能覺得不是林金貴,他才會去查地圖,他有點懷疑,但他還是判了。」羅士翔表示,若林金貴真能在犯案後的10點40分趕到台南佳里,那也要犯案下車後馬上搶到另一台車才行,「但這件事情根本沒被調查。」
之後冤獄平反協會便以Google路線圖去申請再審,未料遭高雄高分院以一道數學題駁回:
「一般道路約30至60公里;高速公路約90至105公里,是計算路途遙遠及證人王超民駕車之平均時速,證人王超民駕車自案發地點抵達「台南市佳里建南街」之時間,約為55分鐘。
一般道路時速約30至60公里,平均時速約為45公里,行駛距離10.3公里,需時13.73分鐘(即10.3/45X60分鐘)。
高速公路時速約90至105公里,平均時速約97.5公里,行駛距離約67.2公里,需時41.35分鐘(即67.2/97.5X60分鐘)。
合計約55分鐘,確可於1小時內抵達。」
「上交流道就開到時速97.5公里?這完全違反真實人類世界會發生的事!」法官以一題國中數學改寫了現實世界,也沒去調查當天是否塞車或其他狀況,這讓羅士翔回想起來仍哭笑不得。
求相館老闆提供新事證、2個月頭髮不可能留長14公分 法官又駁回
林金貴再審第一次遭駁回後,冤獄平反協會仍不氣餒,這時恰好有志工想到:為何不去找證據看看林金貴2007年5月到底長什麼樣子?這時羅士祥才趕緊打電話到高雄大寮一間相館,拜託老闆提供林金貴當年3月5日出獄不久後在那裡拍的證件照。
2007年3月拍下的證件照裡,林金貴臉頰凹陷、理著平頭,跟監視器畫面相差很大,而以頭髮生長速度來看,理應不可能在2個月留到及肩長髮,但為求證據充份,冤獄平反協會仍調出林金貴入獄時的身高圖,進行1月跟3月的髮長對照,甚至請台大皮膚科醫師開立一般人類頭髮生長速度的相關證明。
此外,中研院老師也協助祭出3D影像辨識技術,以林金貴大頭照比對監視器畫面,判斷是否為同一人。備好新證據以後,冤獄平反協會信心滿滿地再次提出再審申請,怎知又被駁回了。
「那時是7月,天氣很熱,我整個冒著冷汗在看這份裁定。」羅士翔表示。據高分院105年度聲再字第44號,法官是這樣駁回新事證的:
證件照存檔時間為3月6日,且照片經過修圖,並不是原始檔,無法證實相館老闆所說「照片是3月5號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