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巨蛋案從前市長馬英九議約時期至今,風風雨雨。北檢31日起訴遠雄董座趙藤雄等31人,當中包含馬市府時期的財政局長李述德。北檢報告指,李不法圖利遠雄,在合約中刪除市府每年1%的營運權利金為0元,且在合約中讓渡遠雄,如降低違約金收取金額,致使市府後續監督困難。藉由這一波北檢的起訴,北市府也已決議啟動與遠雄的修約程序,有望將屬於市府的30.42億元權利金要回市庫!
大巨蛋BOT合約,在前市長馬英九時期與遠雄簽訂,當中明定了每年市府可收回的營運權利金為0,且多處刪除了遠雄的義務,也刪除市府的同意權,此合約曾遭監察院糾正,要求市府與遠雄談修約,但困於柯市府上任後,與遠雄始終吵吵鬧鬧,多次談不攏,因此,至今尚未修改任何一條。
法務局長:北檢直指合約不合理處,傾向廠商
法務局長袁秀慧表示,今日的北檢直指合約中的不合理處,認為合約傾向廠商,市府會再次順勢提出修約。她說,會就權利金的部分優先做契約變更,而其他涉及後端興建及長期營運部分,也在優先談判的範疇中,不過,尚未有與遠雄談判的時間表,也尚未與遠雄就此談判。
今日公布的北檢報告提及,李述德違法變更申請須知及興建營運契約草案原公告按比例收取之營運權利金條款,使遠雄巨蛋聯盟無須支付營運權利金,作為財政局長,卻圖利遠雄巨蛋聯盟。
北檢:李述德明知年利息3.7億元,卻違背《促參法》
北檢表示,李述德明知北市府為取得大巨蛋案土地而舉債,需支付每年約3.7億元利息,可藉由收取營運權利金,紓解市府之財政負擔,而按照市府公告的大巨蛋申請須知,北市府要按照每年營收的百分比,收取大巨蛋的營運權利金,李對此全盤了解,卻在遠雄巨蛋聯盟已逾議約期限未與市府完成議約之情形下,違背修正前《促參法》施行細則第22 -1及申請須知第7.1條之規定。
北檢指出,李述德明知並可以更改遊戲規則的條件,卻為了直接圖遠雄巨蛋聯盟之不法利益,於93年9月23日第 3 階段第3次議約會議召開時,對出席之北市府議約工作小組成員及森海公司顧問人員,誆稱「我們這條就照9月20號協商的結論,我也講一下,因為這是重大議題,所以特別由遠雄董事長跟市長親自見面,做一些溝通之後,大家有共識。」
「不要一隻牛剝兩次皮,對市政府不利」
「後來府裡的研究之後,認為我們今天要提一些營運權利金,將來在都市計畫變更的時候,可能還是會有一些疑義,所以我們兩個擺一起,不要一隻牛剝兩次皮,對市政府不利,對他們(即遠雄巨蛋聯盟)也不利,這樣的邏輯之下,府裡的高層認為乾脆這個部分就不提,他不提,我們也不要求,回到都審的程序處理,也比較明確一點,這個表寫無權利金,這張不要寫。」云云。
李述德虛構捏造市府高層已與遠雄巨蛋聯盟會面
北檢認為,此為李述德虛構捏造市府高層已與遠雄巨蛋聯盟會面,並作成不收取營運權利金之決定,且以日後遠雄辦理都市計畫變更增加住宅使用項目時,市府仍可要求相當回饋之不實話術魚目混珠,主導做出「這個表寫無權利金,這張不要寫。」之會議結論。
北檢直指,這樣的會議結論,使遠雄巨蛋公司獲得於大巨蛋開始營運後50年間,無須支付市府分文營運權利金的好處,50年計算下來,估計市府損失高達30.42億元。而遠雄自估可獲得總營業收入高達3042億5323萬8000元。
降低違約金金額 遠雄減免支付違約金600萬元
此外,北檢也提及,李述德就大巨蛋合約中的「違約金機制」,明知是為了確保公共建設如期推動,於參與之民間機構於履約期間出現可歸責之違約事由時,行政機關得以藉由該機制進行調控,附和遠雄主張,變更契約草案第19.2.2條規定,提高向遠雄收取違約金的門檻,更降低違約金收取金額,使遠雄巨蛋聯盟獲得每次違約時,減免支付違約金600萬元。也致使市府日後於處理大巨蛋案時,無法有效督導、要求遠雄巨蛋公司之施工與營運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