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人間有地獄,就是深陷囹圄而確信自己無辜!─電影《以父之名》
知道蕭明岳案,已是判決定讞後。
鄭性澤告訴我,他覺得蕭案應該是冤案,雖然已經判決確定,但希望我可以去探視,見他一面。我心想,連死刑冤錯案的當事人鄭性澤都說,蕭有冤枉,看起來是非去不可了。
隔著看守所玻璃,拿起話筒,我面對的是一個不斷拍打玻璃、不斷哭著的年輕人。
「我是冤枉的!我是冤枉的!一定要救我!」
蕭明岳案是一件令人心痛的案件。
蕭明岳家住台中潭子,他是一個房仲,也是兩個女兒的年輕爸爸,與父母、妻子一家和樂融融住在一起。有一天,警察找上門,說他涉入一起販毒案,蕭完全莫名其妙,但警察要求到警局做筆錄,一頭霧水下卻還是轉頭對爸爸說:
「我去去就回,未做虧心事,不會怎樣的。」
不料,一去不回。
原來是郭姓友人及其他同夥四人被控共同販毒,五個人在一審地方法院被判無期徒刑等重刑後,開始尋求「供出上手」的對象,以期獲得減刑的機會。因為依據毒品危害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供出上手可以獲得減刑,也就是說,假設我被查獲販賣毒品,只要我告訴警察,毒品的來源從何而來,依照本條的規定,就可以獲得減刑。
這則條文的立法意旨在於,毒品販賣危害社會甚巨,而販賣毒品又很難查獲,所以特別設立條文,鼓勵被抓的小販向警方供出上游,以便抓到隱藏背後的毒梟,從根遏止毒品的販賣跟氾濫。不過,立意雖然良善,卻也提供一個相當強大的誘因─為了可以減刑,當毒販被抓到,極有可能胡亂指述、胡亂攀誣清白無辜之人,任意嫁禍他人。
蕭的郭姓友人及其同夥,便是在被判重刑後,為求減刑,想出供出上手這一招。最後選上他們的友人蕭明岳這個倒楣鬼。趁坐囚車出來開庭時,五人商量決定,向法官說「蕭明岳是他們的上手」。
蕭自認絕無涉案,也相信台灣司法會還他清白,即便到了被羈押的地步,仍告訴爸爸:
「不用請律師,很快就可以回家!」
萬萬沒想到檢方卻是依這些漏洞百出、牛頭不對馬嘴的「共同被告自白」起訴。蕭完全不敢置信,地院第一次開庭,甚至因此跟法官發生嚴重口角,直斥司法離譜,荒謬至極;法官則認為其態度惡劣。最後一審就根據這些供出上手的「證詞」,判處蕭明岳無期徒刑。
上訴二審,蕭明岳仍大聲喊冤,而本來稱其為「上手」的五個人,在另案程序中,果然受到程度不等的減刑,然或許有些良心不安,因為沒想到蕭居然被判到無期,因此五人中有三人向法官坦承誣陷蕭明岳,做出偽證。
實情是五人在一審被判重刑後,於看守所到法院的囚車上,串通出蕭為上手的劇情,目的是為拚減刑,畢竟二審沒「拚」到減刑,可能就要關一輩子了。沒想到蕭因此被判了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