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在日本仍未被法律承認,住在北海道的3對同性伴侶針對日本政府拒絕受理結婚登記,控告政府違反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原則。17日上午,札幌地方法院一審法庭做出有關婚姻平權的重要裁決,判決日本政府「不承認同性婚姻」的作法違憲。
日本憲法規定「婚姻建立於兩性同意的基礎上」,但《民法》和《戶籍法》的用語卻是「夫婦」,日本政府因此認定「丈夫須為男」、「妻子須為女」,故不承認同性婚姻。
來自日本各地的13對同性情侶申請結婚處處碰壁,於2019年2月展開行動,在東京、名古屋、大阪、札幌和福岡發起5件類似的同性婚姻集體訴訟,控告日本政府「違反了憲法所規定的婚姻自由和平等原則」,札幌地方法院是首例判決,也是邁向婚姻平權的一大步。
日本放送協會(NHK)報導,判決書寫道:「憲法第24條的規定『婚姻基於兩性雙方同意即成立』,意即婚姻是由當事雙方之間的自由平等協議建立的,並不禁止同性之間的婚姻。」作為被告的日本政府則堅持認定,「憲法以異性婚姻為前提,沒有預料到同性婚姻的情況」。
關於憲法對「兩性」婚姻的爭點
此項判決的關鍵爭點在於如何解釋,憲法「基於兩性雙方同意即成立」的規範。原告認為由此條文可見,不允許同性婚姻是違憲的,「日本沒有明確規定只允許異性之間的婚姻,婚姻只需要在雙方自由平等的合意下,確保個人在婚姻中獲得尊重和自治,即可成立,並沒有禁止同性婚姻。」
原告並表示,日本社會與地方政府對同性婚姻的看法已經逐漸開放,但現階段在國家社會不允許下,同性伴侶的尊嚴仍受損害,他們依舊不能為愛人的手術同意書簽名,遇到遺產爭端也無可奈何,因此向國家求償每人100萬日元(約新台幣26萬元)。
另一方面,政府則認定《憲法》第24條中的「兩性」是指男人和女人,並不假定同性婚姻的狀況,因此禁止同性婚姻並非違反憲法。此外,政府更稱《民法》只允許男女異性結成婚姻,也只對夫妻共同撫養孩子的共同生活提供法律保障。
日本現行的《民法》在1940年代首度頒布,當時異性戀是整個社會的唯一主流。此後,隨著歐洲和美國等海外同性伴侶推動權利發展,日本探討同性伴侶權的歷史已經約20年。
全世界現有20多國允許同性婚姻,而且日本越來越多地方政府引入同性伴侶宣示制度,不過就算地方政府承認同居的同性伴侶關係「相當於婚姻關係」,並發予「伴侶關係證書」,地方政府的「伴侶關係證書」與「宣誓受領證」仍不具法律約束力。
其中一對原告是來自帶廣市的國見亮佑(国見亮佑)與高志(たかし,音譯),他們相愛了19年,也已經同居多年,邁入中年後開始擔心彼此的身體狀況,他們不被允許簽署彼此的手術同意書,也不能成為彼此的繼承人,但如果真的發生其中一人需要手術與住院的情況,該怎麼辦?
他們向NHK指出,兩人要求登記結婚時,政府回覆稱「男人做為當事人的結婚登記要求是非法的」。高志說:「但我們在現實中就是像家庭一樣生活著,我們只是希望社會制度能保障我們的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