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述提案有三點值得討論,其一、提案及連署的立委似乎不太用功,除惡而沒有務盡。要廢除監試制度,只廢止監試法及修正典試法尚有不足,公務人員考試法第26條「公務人員考試之監試事宜,以監試法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21條「本法未規定事項,適用典試法、監試法及有關法律之規定。」亦有必要同步修正。否則廢止了監試法,但是監試法的法源尚存,恐會貽笑大方。
其二、細究提案立委之邏輯,認為現行國家考試典試制度及試務工作之辦理,已具完善流程規定,闈場闈務工作亦關防嚴密,有無監委來監試完全不影響國考公平公正性;其次監察委員不應該擔任監試工作,因為監委不具考試專業,何德何能來擔任監試工作;最後監委身分已非民意代表,考試院又無需向監察院負責,故監委擔任監試不符合權力分立原則。提案立委既然認為國家考試辦理程序公平公正無虞,所以取消監委監試完全沒有影響;但另一方面卻又修正典試法,將原監試工作內涵的試卷之彌封、命擬試題之開拆、彌封姓名冊、著作或發明及有關文件密號之開拆與核對等工作,改由典試委員會推派之典試委員監督辦理。所以嘴巴說監試工作無效果,行動上卻是肯定其重要性,所以變動的只是轉換其執行人力而已。
其次所謂的考試專業究竟何所指?國家考試重點不外乎是考試政策法制規劃、考試類科設置、應考資格及應試科目訂定、命題及閱卷等,如果說監察委員的考試專業不足,則接手的典試委員絕大多數都是學者背景,可能是醫學、工程、會計、歷史、物理、生技等不同領域學門,這些學者專家對考試專業又能夠瞭解多少?(二十年前考試院曾遴聘當時的中央研究院李遠哲院長,擔任公務人員高普考試典試委員長,李院長熱心各項改革,曾在典試委員會中提出文官制度改革之高見,但因為逾越典試委員會法定職權,最後無疾而終,可為明證。)
最後所謂監委擔任監試不符合權力分立原則,恐怕是提案立法委員誤以為憲政機關權力來源僅限於憲法規定,其實也有部分業務職掌,係來自於法律的規範。以考試院職掌來說,憲法增修條文第6條規定:「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一、考試。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其中並無公務人員訓練,但是根據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國家文官學院組織法,考試院所屬機關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依法辦理部分公務人員訓練事宜;立委會質疑其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嗎?顯然沒有。同理可知,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但是根據監察法,監察院亦得行使糾正權、調查權;根據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監察院受理高階軍公教人員財產申報事項;根據政治獻金法,監察院受理政治獻金申報。依照前述立委相同的神邏輯,因為短期之內要廢掉監察院並不可行,是否應該比照處理監試法相同模式,廢止或修正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政治獻金法,剝奪監察院這些法定的權力,而將其移轉給其他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