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公大臣,奈何受小人役使?國防部你也太聽話了

2017-11-1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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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前,對於公務員涉及本案有預算法上的疑慮,自不能僅依照早年的《公務員服務法》,認為「陳述意見」為已足。況依《最高法院刑事判例29年上字第721號》意旨,認為下級公務員,明知命令違法,可以有「命令審查權」,拒絕執行違法命令。而《公務人員保障法》前開規定,為了保障公務員,特別要求若有命令違法疑義,長官必須要下達「書面」,行政責任由長官負擔;但若違反刑法,則下級公務員仍無服從義務。是以,慶富案中,該管公務員至少對挪用預算:是否構成《刑法第131條圖利罪》或《貪汙治罪條例第6條》的疑義,皆應有疑慮。然撥款24億的指示者為何人?處分內容為何?有無上開公務員保障法第17條相關書面?迄今皆付之闕如,國人亦未深究,亦恐非法治國家應有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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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7-國民黨立委呂玉玲、李彥秀17日召開「國防部有膽挪用24億?誰是藏鏡人?」記者會。(顏麟宇攝)
20171117-國民黨立委呂玉玲、李彥秀17日召開「國防部有膽挪用24億?誰是藏鏡人?」記者會。(顏麟宇攝)

授權不明恐殘民以逞,明太祖知英皇不知

再查,或有以為「下條子」乃公務機關常態,沒有具體書面亦屬允當云云。《明史·第139卷·列傳16》,著名的明太祖「空印案」:簡言之,每年地方政府要拿錢糧簿冊到南京核實,或有誤算,不能因此千里迢迢,返回原任所用印,所以先於「空白帳冊上用印」,屆時直接改正,經濟便利。然明太祖以為空印之舉,授權不明,恐殘民以逞。士人鄭士利為兄長求情:除前開勞費理由外,也說公文雖用印,然尚有騎縫,並非全然空白授權;且先前並無立法嚴禁等理由;然明太祖仍雷厲風行,嚴辦此案,似有失嚴苛。

但以史為鏡,我們若比對唐代「安史之亂」前夕,安祿山向玄宗要許多「空白任命狀」,無節制的授權,與不合法定方式的行政措施:小則貪贓枉法、大則國亡身滅,怎能小覷?承前,本案如前述:有兩則釋憲案件、憲法70條規定、預算法、有疑義時公務員相關陳述與拒絕服從義務,怎能對於「無書面的命令」,撥出鉅款?若以粗疏為由,那國防部乃國之長城,無怪乎飛彈也會誤射了!

末查,《明史.卷140.列傳7》:番禺官員道同,對開國元勛朱亮祖,為地方豪強說項,厲聲說出重話:「公大臣,奈何受小人役使?」各級政府官員,就慶富撥款,本該秉公處理,怎會為有人為公司做出不合法的說項?又怎會聽從挪用預算科目,撥出鉅款?我們沒有肅貪的朱皇帝,也沒有正直的道同兄啊!身為草民的我們,還是想問大官與國防部長官:「您怎麼那麼聽話!!!」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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