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速推動都市更新,上周行政院長賴清德昨天與綠營立委舉行便當會,對都更條例修正拍板定案,周四就提報行政院會,通過後即送立法院審議。不過以修改內容而言,仍難逃推動難有效率的兩難困境。
台灣需要加速推動都更,應該可算是少見的全民共識;因為老舊房子比例高,民眾居住品質不佳、都市景觀與發展同受影響;更有不少老舊房子已屬危險建築,不儘快更新將影響公共安全。以台灣地震天災之頻繁,其危險與必要性不需多言。
根據內政部統計,全台屋齡30年以上老屋就有384萬戶,其中有32%的老屋座落在號稱首善之區的雙北。如果單看台北市,平均屋年高達近32年,30年以上的老房子占全市比重超過6成。如果不加速都更推動,10年後全台老屋比率就要增加到597萬戶,20年後到740萬戶。因此必須儘快打通阻礙都更的障礙,否則以現在每年只能完成數千戶都更的效率來看,台灣都市老化與公共安全亮紅燈,難以避免。
從都更條例通過算起,台灣都更推已近20年但卻難有成果,一個關鍵因素就卡在所謂的釘子戶因素;深入看會有釘子戶則是在都更的利益分配難有一個放諸四海皆準、所有人都會接受的公式;更深入看則是不能訂公式、有強制掃除授權條例但政府不敢輕易為之,是因民眾私有財產權的處理權利不能輕易被超越。
回頭看最新的修正草案,針對所謂的釘子戶設立三道的處理程序:包括避免惡意圈地的預防、都更委員會角色重新定義為「處理都更爭議」、只要有一人反對就進入強制聽證程序,聽證會後由都更委員會作最後核定。至於對要負責執行強制拆除的地方政府,則訂出必須事先協商,且協商期必須在60天內完成的規定。
行政院與部份人認為這些修正可加速都更;但仔細看則發現,幾乎無濟於事。以聽證會的程序而言,都更委員會貌似最後裁定者,但重點在釘子戶若不服仍可提起行政救濟程序;地方政府的協調權力同樣是住戶不服仍可進行司法行政救濟。最終其實還是難脫司法纏訟的結果,一旦進入司法程序,曠日廢時不在話下,要有高效率執行已絕無可能。
更何況在台灣社會,任何陳抗,不論有理無理,一定能得到一些政客與公民團體的支持,想靠修改幾條法令就改變這些問題無異緣木求魚。
唯一值得肯定的是修正草案把都地方政府的處理程序,訂得更明確,讓地方政府有方式與程序可依循,但要說這些修正可提高都更效率,機會應該不大;一來所有爭議最後仍需司法決定;二來依照過去的案例,地方政府基本上是沒有去執行強制拆除的誘因與動機,一旦「拿捏不準」,再搞出一個「文林苑事件」,地方首長必然重創,所以其作為必然奉行「公務員準則」─沒事不要找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能免則免。
因此,對行政院端出這樣的都更修正草案,從提高效率面看,不值得期待太多,都更是否能因為這些修正而加速,從業者仍是「叫苦連天」大概可看出其可能的效果。但從尊重民眾私有財產權的觀點看,這種不以執行效率掛帥而犧牲民眾權利的作法,有其值得肯定的一面。
行政院如果真期待加速都更,真正能著力下手者,恐怕更多是在執行方式與細節上;例如成立有公信力的都更規劃與權利分配單位、或讓利益色彩較低的公股行庫,以成立建經公司等方式提高介入程度,民眾如果信任度提高,是有助於儘早達成共識、加速都更推動。
至於如放寬銀行放款限制,讓都更貸款排除在現有30%建築融資之外,其實是增加銀行風險,這種只見近利、未思後患的政策就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