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雷艦案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海軍司令黃曙光前天親上火線表示,獵雷艦第三期款24億是他批示撥發,並無高層施壓,他負完全責任。不過,由於國防部說謊在前,黃曙光的說明,非但沒有澄清真相,反倒是引發了更多的懷疑。如今,已有越來越多的人在問:獵雷艦案會不會成為壓垮蔡英文的最後一根稻草?
獵雷艦究竟是不是弊案?弊端肇自何時?何處?瀏覽11月2日出爐的「行政院獵雷艦專案調查報告」後,稍具常識的人都可以肯定地說:打從招標開始就是,獵雷艦便走上了貪婪舞弊的不歸路!
管理大師常說,魔鬼藏在細微末節處;在招投標的世界裡,魔鬼總是先藏在招標書裡頭!一旦藏在招標書裡的魔鬼沒有被揪出來,標案十之八九就有弊!且看2013年9月19日獵雷艦的公開招標公告、也就是獵雷艦招標的最終公告版本;應該不難明白弊從何處起了!細瑣的法律條文規定就不說了,就挑出兩處連外行人都能一眼瞧出弊端的地方來談談吧!
資本額一億八,就可拿下三百五十億造艦案
獵雷艦案的總預算金額是352億9318萬2000元,屬於超級鉅額招標案,然而,國防部的招標公告裡,有關押標金的規定,卻僅僅要求新台幣5000萬!請注意,是新台幣5000萬,不是美金5000萬ㄝ!押標金僅僅是招標標的預算的700分之1!你說奇怪不奇怪?國防部擺明了大開方便之門,一方面是讓一些財力不很雄厚的廠商得以參與國艦國造政策,一方面卻也有鼓勵廠商圍標之嫌!(為何說押標金過低有鼓勵圍標之嫌?膝蓋想想便知,此處不多說!)
假設國防部為扶植國內船廠因而刻意壓低押標金吧!但是,招標公告中有關廠商資格摘要也未免太露骨了!
廠商資格摘要欄載明:
(1)、同「投標須知」。
(2)、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作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作之文件,此項得以分包廠商所分包者代之如為外國廠商須附公(文?應有漏字)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且不說招標公告有漏字,這一條明擺地說,國內廠商若實力不足,找家國外廠商當靠山即可!無論如何,當年的光華六號、錦江艦好歹也讓聯合船舶設計中心和中船參與了前期的船舶設計,獵雷艦連這一段都免了,沒能力,沒關係,老外幫你!?)
(3)、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如廠商可如期履約及如何能如期履約之說明等。(怎樣證明能如期履約?很簡單,銀行存款證明、公司信用評等、具有公信力的徵信公司出具證明、上市公司市值、全球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認證等等,都是公認可以接受的證明文件。招標公告中居然神來一筆,讓投標廠商自行說明!履約保證竟然可以變成作文比賽,早知如此,咱家也該投個標,試試運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