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最近在偵辦三中案時,長時間偵訊馬英九,然後突然之間,媒體報導引用不具名的「檢方說法」,詳述各種只有檢方才知道的案情,質疑馬英九涉案。接下來,馬英九控告北檢涉及洩密罪,極短時間內,檢方出面澄清沒有人涉及洩密,應由媒體負責。這一連串戲劇化的新聞過程,活生生呈現著台灣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的現狀。
法律界都知道問題很嚴重。看看剛結束不久的全國司改會議總結論,林峯正是怎麼說的:「…第七個是保護隱私跟弱勢,其實隱私談的就是偵查不公開的這個規定被落實的情形。那麼過去我們在媒體都常常看到有一些洩密的狀況,這一次我們希望說偵查不公開的這個原則必須被落實,如果有公務員洩密,我們必須要嚴懲,希望能夠減少侵害到當事人的隱私。在新聞媒體的部分,我們希望在新聞自律的前提之下,去做一些建議跟要求,希望讓大家注意到無罪推定的原則…」。「偵查不公開」有問題,大家都知道,而且被司改會議總結論定位為「落實」問題,有法律但沒做好,只要落實就沒事了。
從北檢這次的洩密案來看,司改會議總結論應該是個屁,至少對法務部對北檢是如此。為什麼?
第一,司改會議中討論了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但應該採什麼制度卻沒辦法達成結論,可是,當分組會議一結束,司法院火速開會研擬法案,如今草稿都公布了!反觀在司改會議中已經達成結論的「偵查不公開」落實案,連法令都不用改,只要落實就好,結果還冒出北檢「三中洩密案」,這不表示法務部或北檢把司改會議結論當成屁?
第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全文11條,規定了偵查不公開的界限,只要違反了就是洩密。而檢察官會剪報主動偵辦案件,這是大家都知道的事情。發生了媒體說「檢方表示….」、「警方表示…..」的新聞,而且資訊不是法令明定得公開或揭露的,不就表示「一定有洩密案發生了」?如果沒有洩密案發生,不就表示「一定有誣告罪發生了」(媒體造假意圖陷人於罪)?無論如何都該依法主動偵辦,但我們看到多少次主動偵辦?近幾年來,印象中只有李宗瑞案影片外洩,追究了警方的刑責。
從學理上來看,我國刑事訴訟法上所謂的「偵查不公開原則」,主要內涵有二:「偵查程序不公開」與「偵查內容不公開」。前者,禁止公開偵查之過程與偵查行為,以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後者,乃基於無罪推定原則,避免未經正式起訴審判程序即公布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之資訊,對未經定罪嫌疑人之名譽造成難以彌補之傷害。因為偵查不公開原則有雙重目的,學說上也有「便利偵查說」和「保障人權說」的對立,前者強調偵查之目的,在偵查犯罪嫌疑人並蒐集證據,若偵查不能嚴守不公開,極可能發生因偵查公開而導致證據滅失、被告隱匿或其他妨礙偵查之事項,因此,為了便利偵查,必要時當然可以反過來公開一切偵查情形,甚至利用媒體誤導犯人,打草驚蛇,伺機尋找證據;後者就真的只是為了維護程序正義,避免侵害被告受「公正法院」審判之權利,並保障隱私權,不應該有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