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北檢不斷的發新聞稿重批陳長文律師,還拿出律師倫理規範恐嚇威脅,我只有一個感覺,「北檢好大,我們好怕」。
容我一個一個來談北檢數波批陳長文聲明的荒謬處。
首先,北檢拿律師倫理規範來嚇唬人,我要説的是,北檢不覺得可恥嗎?我還真是第一次見識到有檢察機關公然恐嚇律師,不得為公眾評論。
北檢所說的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第3項:「律師就受任之訴訟案件於判決確定前,不得就該案件公開或透過傳播媒體發表足以損害司法公正之言論」,先不說陳長文律師並非馬總統洩密案的「受任律師」,北檢也刻意忽略了該條文後段的:「但為保護當事人免於輿論媒體之報導或評論所致之不當偏見,得在必要範圍內,發表平衡言論。」
如果北檢不是心虛,為什麼要隱去條文的後半段?
就算就規範論規範,律師倫理規範第24條第3項前段規定所約束的,不是不能發表言論,而是不能「損害司法公正」。請問,陳長文有何之能,去損害司法公正?要談損害司法公正,北檢僅因民人濫告,就以15小時馬拉松式疲勞審訊前國家元首,叫不叫損害司法公正?馬英九不過對記者朗讀其在公開法庭發表的聲明,北檢就立刻變臉亂罵,叫不叫損害司法公正?陳長文就事論評,北檢竟以律師倫理公然恐嚇,是誰在「損害司法公正」?
第二,陳長文的文章中所説的「立委關說司法,無關公共利益」,是引自筆者所寫的文章「荒唐起訴書,北檢竟成柯建銘發言人」。而北檢説「從未見於起訴書」,我也佩服北檢的厚顏功力。
北檢要不要去翻翻起訴馬英九的起訴書第62頁到63頁。在該起訴書中,北檢以馬英九對江宜樺、羅智強表示,對黃世銘向馬總統報告王金平關説司法一事「不指導、不干涉」,荒唐推論出馬英九「別無…之增進公益具體作為」。再推論出,「無法得出被告如不利用該個人資料(指柯建銘請王金平關説司法之資料)…公共利益將會受到何種嚴重不利益之結果」。再推論出「足論被告所為,並無增進任何公共利益」,再推論出「自難認為維護公共利益所必要」。
整段文字,都在扣馬英九把王金平關説司法的事情告訴江宜樺和羅智強是「無關公共利益」,北檢竟説得出「從未見於起訴書」。我也真是被徹底打敗了。
我幫大家把北檢起訴書「亂拗推論」翻成「白話」。北檢用的是倒推法,說馬總統跟江、羅討論王金平關説司法一事後,採取「不指導、不干涉」、「不處理、尊重」的態度,既然馬、江、羅三人什麼事都沒做,可見馬總統告不告知江、羅,與「公共利益」無關。
請問北檢,國會議長關說司法,這牽涉到司法獨立性、國會的穩定與變動、未來閣員的調整、許多法案的推動皆會有變化,北檢身為司法機關竟可用一系列荒唐的倒推法,推論出關説司法與「公共利益」無關,所以馬召江、羅諮商是「無故」。與社會實情、國家治理實況脫節至此,夫復何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