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這就是檢察官對法條的詮釋,那的確非常嚇人,根據刑訴法,固無偵查中案件律師「得」在場之規定,但也沒有「不得」在場的禁止規範啊,同樣根據刑訴法:「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所謂「隨時」難道還排除搜索之時嗎?當然,北檢可以說檢調在此案中搜索的不是「犯罪嫌疑人」,傳票與拘票都是「證人」,那麼在王炳忠尚未從證人轉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能搜索嗎?北院說了不是搜索「證人」而是「第三人」,照這個辦案方式,未來檢調輕易以不是被告不是犯罪嫌疑人的「第三人」即搜索之,那又談何維護當事人權益?
最重要的,法律條文的目的不只是方便公權力偵辦,還有維護當事人權益的人權核心,為了辦案時效,搜索或可不等律師到場,卻不意味阻擋律師在場是為常態,除了維護被搜索人的權益外,某種程度也是避免搜索未來在論罪上的爭議。
偵查不公開是限縮執法者,而非禁止當事人喊冤
犯罪嫌疑人都有其人權,何況證人或所謂的第三人。包括「偵查不公開」其立法意旨也在保護當事人權益(及名譽),包括法務部長邱太三以「偵查不公開」,認為強制搜索與排除直播都沒有問題,被律師陳長文譏之以,「他只要閉嘴就好」,原因很簡單,「偵查不公開」的所有規範都是衝著執法人員而來,為的是保護當事人。
根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二條:「基於無罪推定原則,為維護偵查程序之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兼顧保障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名譽、隱私、安全,偵查不公開之。」第三條:「偵查不公開,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法權益有必要者外,偵查中因執行職務知悉之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予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員。」這也是為什麼媒體報導偵辦中案件,不論報導多詳盡,沒有觸犯「偵查不公開」之虞,誠如陳長文之言,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閉嘴就好。
那麼他們閉嘴了嗎?北檢偵辦「三中案」已經被前總統馬英九一狀告上法院,就是因為太多北檢表示、北檢透露…的種種新聞,北檢為此特別聲請所有媒體報導與北檢無關,話還沒涼,王炳忠等人才無保請回,媒體又爆出〈炳忠遭搜查─危及國安 驚爆黨政高層收錢賣情報〉,又是哪一號執法人員違反偵查不公開?否則媒體豈又有如此「驚爆」之內幕,北檢可以稍稍放心,因為爆料內容換了一個說法,不是「北檢透露」而是「知情人士指出」,這個「知情人士」,若是檢調就是違反偵查不公開,若是黨政人士那就是政治風向,總不可能被搜索當事人自己指出吧?!但不論何者,有案就得辦,但不能封鎖人民喊冤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