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遍律師法沒看到這些律師的法律依據,台權會怎麼講到重點就音線就開始弱掉了,刮警察鬍子之前是不是先看看自己的鬍渣,若勉強要扯律師法第1條,「維護社會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應本於『自律自治』」,是否律師們看到的重點和一般人看到的不一樣?我所看到的是業法賦予律師的義務多於權力,觀諸全文法條用字大都是『應』、『不得』。而且直接觸及的問題很明顯的是該法第35-37條,你們是在挑唆訴訟嗎?
不懂法律的人義憤填膺,然若連專業人士是否都要自欺欺人,大嘆「台灣大陸化」,持平來講,台灣已經很自由了,對岸都是直接關押讓人失蹤的。警察的法律差,難道內政部長前台大法律系教授葉俊榮不懂? 沒讀過警察職權行使法嗎,還問警方法律依據,不曉得第19條第1項第4款是警方判斷餘地/裁量權行使之條文?逾時的陳抗集遊對於台北市民的用路權、交通安全有所危害。修正惡法本是立法委員的職權,而集會遊行就應該遵守集會遊行的遊戲規則,否則也只是讓事情都亂了套。
裝睡的人叫不醒。法律的ABC沒想清楚,以為律師跟一般人不同?然而律師跟民眾的在陳抗現場的身分,並無二致。也或許只是想廣告宣傳一下。一邊是維護台北市民用路權及交通安全的警察,一邊則是完全沒有必要卻穿法袍在非法院的場合出沒的律師,誰是正義使者,誰才沒有菩薩心,答案不難得出。
*作者為公家機關資深法制人員、科技大學學程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