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挽救在谷底的司法聲望,,司法院提出了「國民法官」制度的草案,期望能藉著(部分)國民參與重大刑事案件,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及尊重。然而,別說「國民法官」制度,能否提升國民對司法的信任,尚有疑義;更嚴重的,是在一個媒體、政客,與一般民眾都恣意地用自己的偏見甚至利益來咒罵司法的世界裡,「國民法官」怎能抵得過外部的踐踏與內部的自賤?
先看「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的內容。其實僅有在某些「重大刑案」部分,加入「國民法官」。對於與一般人民權利義務最有密切關係的民事案件、輕度刑案,還有行政訴訟,則完全不適用。所以,到頭來也只有極小一部份國民有機會親身參與司法程序的運作,認識司法。當絕大部分的案件依然由終身職的職業法官審理之時,實在很難讓人理解,有多少「國民」會因此感受到司法的可受信賴?有多少司法案件會因為「民眾參與」而受到制約,進而多注意一下民情?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還表示,「這跟過去推動過的觀審制,是完全不同的」。但只選重大刑案,就此而言,與觀審制在範圍上並沒有什麼差別。只是觀審制的目標比較務實,僅想藉由公眾關注的重大案件,做某種「法治教育」。而「國民法官」卻想要用這樣小的規模來「彰顯國民意識」,只怕不切實際。
此外,英美的「陪審制」審判乃是被告的「權利」,但草案所設計的「國民法官」真的是為了被告的權利而設的嗎?被告可否主張,因為「國民法官」可能判得太重(想想台灣的民情),所以拒絕由國民法官審判?而且,憲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法官為終身職,那被告是否有「請求由專業法官審判」的權利?
更根本的問題,還是如何修補國民心目中的「司法形象」。偏偏我們的媒體與政治領導者,成天將政治與司法混在一起談得不亦樂乎。這對原本就不熟悉「現代專業司法」的台灣社會,簡直是提油澆火,更讓人無法信賴。就像最近行政院賴院長接受媒體訪問,主持人劈頭就把題目訂為「馬英九洩密案無罪,龐大律師團完整切割」,明顯地預設立場。而賴院長一面說,總統或司法院長都很難介入法官審判之見解;同時又馬上舉出法官判決的理由先批評了,然後說其實「社會都有批評」。事後還皮裏陽秋地辯解說,這是「在談司改而非干涉個案」。都赤裸裸開罵了,還要假惺惺地說「我沒說啊」,怎能讓關心司法威信的人不心寒?
此外,行政院對佔領行政院的太陽花學運被告「撤告」,台北市卻擬對貼「功德院」的小事開罰,讓人完全不懂「執法」標準為何;高雄地檢署對慶富案的聲明稿,如說相聲般順著總統府聲明而更正,後來居然還好意思說「偵查不公開」。凡此種種,都不斷踐踏司法與法治的尊嚴。這樣下去,司法改革只是空談—除非司法改革就是要改成「法院都判民進黨贏」的結果。
台灣當前有著極度反權威的社會氛圍,所以擔任「最終權威裁決者」的司法本來就不討人喜歡—叛逆的青少年最討厭權威的長輩。身為行政院長,不好好地作法治教育,居然還煽風點火,用誤導的言行去否定司法裁判。簡直是功德院痛打恐龍院,讓司法院與蔡總統推動司改的美意,全然落空。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本文原刊《筆震》論壇,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