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36號意見書」來看,根本沒有提及「直接/間接故意」的區別,而且套用在湯景華的「故意殺人」案,也沒有任何不合之處。法學素養深厚,經驗豐富的最高法院法官們為什麼會讀錯呢?或許在「36號意見書」的中文(簡體)版有一段話「…未直接和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絕不能作為判處死刑的理由」,有人一時疏忽,將「未直接和故意」看成「未直接故意」,而誤解了文義。但這樣的明顯錯誤,顯然不該是最高法院法官們所會犯的。因此真的令人難以理解,這樣的古怪見解是哪兒來的。
再仔細查詢,會發現最高法院此一有關人權公約的錯誤見解,至少在 103 年台上字第 807 號刑事判決就已經出現過。在這個判決中,法官將英文的“intentional killing”翻譯為從未出現在我國刑法文字中的「『蓄意』殺人」,然後將「蓄意」又定義為「直接故意」。此一見解是否妥當,似應徵詢對英文刑法文字熟稔之專家(如:吳巡龍,判死改無期最高院誤解國際公約?),而不宜望文生義,憑空創造。
近年來,死刑存廢之爭議在國內爭辯激烈。筆者也是傾向廢除或減少死刑的論者之一,曾經遭到不少「反廢死」朋友的指教。然而,爾愛其羊我愛其禮,要廢死或停止執行死刑,仍然要走正軌道路。死刑目前仍是中華民國法律中明文承認的刑罰,法官不能拒絕適用法律。在個案中,法官可以依法理嚴格限縮死刑之適用範圍,但法官畢竟是法的僕人,不可在行使司法權之際,任意展現自己的主觀價值。如果法官真心基於自己的法學見解,認為「間接故意」就不是「情節最重大之罪」,那就請清晰地論證,而不要甩鍋給無關的兩公約。事實上,一般大眾難以理解的,就是這種怪異的論述—「情節重大」與「直接或間接故意」有什麼關係呢?最高法院自己都表示,湯景華「危害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至深且鉅,其犯罪情節事項極為嚴重」,卻又說「因為依公政公約,間接故意就不是情節重大」,那民眾當然覺得「兩公約」是個莫名其妙、不合常理的東西啊。自己不想判人死刑,又不願意面對社會輿論,就把公政公約搬出來當人肉盾牌。這樣將人權公約污名化,是很糟糕的法治示範。
真心廢死的話,總統可以特赦所有死刑犯,全面執政的民進黨可以在立法院完全廢除死刑規定,法官可以聲請釋憲。最近美國司法部部長Merrick B. Garland也下令暫停執行聯邦死刑,全面檢討、審視既有的死刑案件有無冤錯假,是否有歧視少數族裔之嫌。這些都是開大門走大路,光明正大的措施。扭曲、甩鍋兩公約,等於是誤用法律;而這樣的誤用又對社會大眾欠缺說服力。這種態度,只會讓廢死之路越來越遙遠。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