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司法執法試圖跨越國界,紐西蘭的金京燁(Kyung Yup Kim)一案就是顯例,因此世人必須深入檢視中國的司法與立法體系。
隨著中國的國際勢力持續擴張,它也更加積極地脅迫海外的中國公民,回國接受當局正式或非正式施加的懲罰。不僅如此,中國也試圖利用各種作法,迫使某些外國公民重返中國,面對刑事起訴,甚至是無關法律、沒有期限、不得與外界接觸的監禁。這些外國公民有的過去曾有中國公民身分,有的並非如此。依據2020年施行的《香港國安法》,中國與其他國家一樣,對從未涉足中國的外國人士擁有刑事司法管轄權
北京鎖定的外國人目標,一部分被指控涉及一般的犯罪,例如謀殺、性侵與搶劫。一大部分涉及貪腐與經濟犯罪。中國的異議人士、人權捍衛者、其他被視為可能為中共政權帶來政治威脅的人士,則是被當局以各種名目追捕,部分外籍人士也可以歸入這一類。
中國政府訴諸多種非法、可疑的作法,來試圖掌控這些人士。在北京能夠施加政治影響力的司法管轄區,中國政府人員或打手會明目張膽地進行綁架,有時得到地方警政當局的默許。我們並不能全盤掌握相關資訊,但是案例不時東窗事發,例如泰國與越南。諷刺的是,最惡名昭彰的綁架案例就發生在香港,「一國兩制」帶來的高度自治,應該要能夠保護香港市民的個人權益不受北京當局侵害。
中國威逼恐嚇。就連身在中國的外國人也可能受害
當然,中國偏好比較迂迴的作法來抓人,低調進行,例如派人偽裝成遊客或商人來到國外,威脅目標對象本人或其家屬。中國政府也經常會懲罰目標對象在中國的親人,藉此威逼恐嚇。就連身在中國的外國人也可能受害,目的是迫使他們在海外的親人回來。兩位美國籍青年維克多與辛西亞.劉(Victor and Cynthia Liu)申請出境卻遭拒絕,原因在於他們的父親拒絕返國面對貪腐罪指控。
只要可行,中國會訴諸法律行動。他們往往藉由與外國政府進行的磋商,設法安排將特定對象驅逐出境。但它也經常倚賴國際引渡程序來達成目的。中國已經與將近60個國家簽署雙邊引渡條約,其中包括許多西歐的自由民主國家,但不包括德國與奧地利。中國經常利用這些條約從較低度開發國家引渡台灣籍的罪犯,聲稱他們的國籍是中國而非未被承認的中華民國。
有趣的是,沒有任何一個施行普通法(common law)的國家通過與中國簽訂的引渡條約。澳洲國會曾經差一點通過,但各方擔心中國的司法獨立,因此作罷。就連最熟悉中國司法體系的香港,在回歸中國20多年之後,仍然沒有與中央政府達成相當於國際引渡條約的「移解」(rendition)協議。2019年,超過200萬香港市民走上街頭,抗議特區政府修法同意將罪犯引渡/移解到中國內地。中國的反應則是針對香港制定國家安全法,將定義寬泛的國家安全案件當事人引渡/移解到中國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