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經濟部透過內政部營建署之審查認定台電台中燃氣新機組不需都審,逕由行政院頒予「特種建照」。台中市府不服,認為市府係依法且依去年邀集行政院、經濟部、台電、環保署協商同意依《建築法》第98條視為「特種建築」,但有關土地使用、都市設計、消防安全、環境保護、水土保持,衛生管理及公共藝術等事項仍應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儘管都市設計審議仍在進行中,但內政部已逕自頒發〈特種建築物許可〉,亦即已可施工。
若自台灣之能源政策宏觀全局來看,這個不得不之命令應該勢在必行,係為因應2025之能源政策之承諾並補電力之缺口。
行政院對「特種建築」認定已有行之多年案例
只是回顧過去,行政院對「特種建築」之認定卻已有行之多年案例,如國防軍事建築、核能廠建築以及更早之機場、火車站、港灣碼頭和國家特殊機密建築……等,均會依行政院裁決權且賦予「特殊綠色通道」。這也是為何今日台灣許多營區、離島機場、碼頭……其建築與大環境景觀均不相容之原因。
以今日政府之施政方針、操作模式,就客觀條件而言台中市是絕對劣勢,儘管市府以「都審」對台中港海岸環境及景觀影響為由,力爭尊重地方自治條例之精神。
若自桃園藻礁三接案為例,即使《海岸管理法》為另一法定工具,但在既定政策下,相關部會之審查相信多已先有明確任務標的,無論公民團體如何抗爭。
而這個因能源政策之偏差與高層堅定不移之最高天花標準已訂,是否,行政院、經濟部、內政部、環保署……等之所有決策亦應對百姓健康、生態保育與地方政府實施都市發展治理持有一定之「尊重」空間?如此強硬無周旋之上方指導和40年前戒嚴時期之作法又有何差異?
吾人想問的是,昔時核三廠(同為特殊建築)興建時,台電本身花了兩年請景觀學術專業單位進行詳盡科學之調察、景觀衝擊評估。即使「核三廠」仍被視為鄰避設施,但其園區之規劃配置、整體色彩、景觀綠化仍有一定之水平。核四之興建已進入兩極化之交戰,為此即使台電想作好環境景觀保全,已難以被不同意識形態團體客觀接受。
而今日以最壞的情況思考,台北大巨蛋來回吵了5年多,第二階段之都審亦耗時2年,但最後仍是以「政治考量」收場,而其對大環境應有之回饋與補償反而被消音了!
中央勢在必行定海神針已插入
是以,務實而言,中央勢在必行之定海神針已插入,惟得否在這過程中,真正找專家以宏觀無私(無政黨偏執)之思考與先進科學技術操作機制,讓台中市民之健康保證、空氣品質之監測以及真正的生態補償與區域性環境景觀復育與保全,能借機有更周延、精進之市政治理升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