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任意羈押、秘密審判兩位加拿大公民康明凱(Michael Kovrig)與斯帕佛(Michael Spavor),明目張膽違反它與加拿大簽署的領事條約。中國顯然是要報復加拿大根據它與美國的引渡條約,考量是否必須配合美國的要求,引渡華為公司(Huawei Corporation)財務長孟晚舟(Meng Wanzhou)。此外,中國還恬不知恥地拒絕加拿大公民海珊江(Huseyin Celil)與瑞典公民桂民海(Gui Minhai)的領事會見權(consular access),兩人都曾經是中國公民。本文前面也提過,中國拒絕讓兩位美國籍青年出境,藉此要脅他們的父親返國投案。近來中國承諾的可信度每況愈下,因為它宣稱1984年的《中英聯合宣言)(Sino-British Declaration)已喪失法律效力;這項宣言規範香港居民的法律權益,效期直到2047年。
這些案例凸顯中國如何背棄國際法律義務,因此斲傷了北京當局的誠信與可信賴度。這些行為的發生正值中國民族主義高漲,代表中國的「司法主權」不可踐踏。此一因素必然會影響紐西蘭最高法院的案子,讓人質疑中國承諾的可靠性。喬治.華盛頓大學(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教授郭丹青(Donald Clarke)寫道:「中國確實需要──甚至極為需要──刑事司法方面的國際合作,但它似乎不願付出正當法律程序(due process)作為代價。」
中國對於刑事司法的任何承諾是否值得信賴,這些案例都是合理的疑慮。有鑑於此,中國在金京燁案中「不判處死刑」的承諾也必須受到質疑,儘管辯方律師並未提出。
然而紐西蘭最高法院相信,如果中國提出適當的保證,金京燁不僅會享有公平的審判,而且不會在審前調查過程中受到刑求。刑求議題是金京燁案第二個重要的考量因素,而且就像加拿政府對大賴昌星案的兩難一樣,刑求議題會比公平審判議題更容易達成對中國有利的考量結果,原因在於本案情況特殊,各方會認定中國的保證較具說服力。法院提到中國承諾讓紐西蘭外交官監督它對於公平審判的保證,這樣的安排完全缺乏說服力;但是監督中國不刑求比較具可行性。最引人注意的是一項新承諾:在調查期間,紐西蘭領事每隔48小時可以會見一次被羈押的被告,被告在任何時刻都可以要求律師陪伴。的確,看看中國近來違反領事條約規定的諸多案例,這項承諾的可靠性仍然值得懷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