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傑榮專欄:殺人犯的罪與罰──中國司法與國際引渡(下篇)

2021-07-1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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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中國逮捕的加拿大商人斯帕佛(Michael Spavor)(AP)

遭中國逮捕的加拿大商人斯帕佛(Michael Spavor)(AP)

將人們從從西方民主國家引渡回中國,這種作法讓人無法接受,在法律上與道德上都是如此。那麼我們還有什麼方法可以伸張正義?

本文上篇討論過,紐西蘭最高法院最近有條件同意中國引渡金京燁(Kyung Yup Kim),他是長期定居紐西蘭的南韓公民,被指控在上海殺害一名年輕中國女性。這項裁決是基於一個信念:來自中國的官方保證,能夠降低關於金京燁能否得到公平審判的風險和疑慮。如果紐西蘭政府能夠在7月30日之前得到保證,中國檢方不會比辯方更能夠影響法院的審判委員會,而且審判委員會的判決不會受到政治干預,那麼金京燁案的審判就符合國際社會對於司法獨立與公正的最低標準。中國也保證金京燁不會遭到刑求,紐西蘭最高法院對此也有類似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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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中國在試圖引渡嫌犯回國起訴時做出的保證,其他國家的法院與政府可以相信到什麼程度?

1999年,加拿大也遭遇類似的挑戰。中國與加拿大並沒有引渡條約,但尋求將賴昌星從加拿大引渡回中國,此人據稱是中國史上最惡劣的走私案罪犯。加拿大政府請我出庭作證,討論中國外交部關於賴昌星不會被判死刑、不會遭到刑求的正式承諾是否可信。當時我相信中國會遵守承諾,放賴昌星一條生路;因為一旦中國違背承諾,日後它將無法再取信任何一個國家,而且賴昌星的生死也非常容易確認。

2011年7月23日,加拿大將走私罪犯賴昌星引渡回中國(網路截圖)
2011年7月23日,加拿大將走私罪犯賴昌星引渡回中國(網路截圖)

加拿大賴昌星案,中國承諾不判死刑、不刑求

對於中國不會刑求賴昌星的承諾,我比較沒有把握。當時中國已經累積大量證據,足以將賴昌星的多名共犯定罪,因此我在作證時指出,賴昌星在被定罪、判刑之前應該不會受到刑求;但他開始服無期徒刑之後,我就不敢保證他會有何下場。我很慶幸加拿大政府沒有追問賴昌星是否會受到公平審判,因為我並不認為中國的審判能夠符合國際最低標準。

經過十多年的反覆審議,加拿大法院終於同意中國引渡賴昌星。中國對於不會判處賴昌星死刑的承諾,受到幾位法界權威的嚴格質疑。但是在金京燁案,辯方律師並沒有質疑中國同樣的承諾。兩案相隔多年,中國此一承諾的可靠性已獲證實。(譯註:賴昌星2011年7月23日被引渡回中國,2012年5月18日被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目前仍在服刑。)

澳洲胡士泰案,中國拒絕遵守領事協定

然而這段期間的許多經驗,也讓人深刻質疑中國在其他重要刑事司法議題上的承諾,能有多少可信度。以2010年澳洲公民胡士泰(Stern Hu)的案子為例,時候,中國拒絕遵守與澳洲簽署的領事協定;依照這些條款以及中國自家的法律,它應該讓一位澳洲代表參與審判不公開進行的部分。更近的例子是澳洲公民楊恆均(Yang Hengjun),中國甚至不讓澳洲領事參與審判看似公開進行的部分,再次違反雙方的領事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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