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於去年年底公布「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符合資格之國民,將有機會被選任為「國民法官」,參與重大刑案之審判。草案甫公布,即引來各方關注,且全台各地之地方法院亦陸續舉辦國民法官參審之模擬法庭。未來之核心議題,在於國民如何參與訴訟程序、問案、並形成判決。然而,此制度影響所及,非僅為「人民做決定」之層面,事實上,整套刑事司法的生產線,都將有本質上的變革。本文將以筆者於美國加州地區檢察官辦公室服務之經驗作為基礎,討論在陪審制度下,美國檢察官如何「製作」正義,期能提供我國法制未來討論方向。
審判作為正義的展演
在筆者參與美國加州某地區檢察官辦公室有關審判程序的內部訓練時,一位資深檢察官對在場的「菜鳥」提出建議,每位檢察官都應設法報名演員基礎訓練課程,因為在每一場審判中,檢察官不僅是導演,更是主角;其眼神、肢體動作、說話方式,都深深影響著陪審團的決定。審判過程並不全然像是電影播放,蓋檢察官所呈現的證據,多僅止於事件的部分片段,而非該案經過之全貌。陪審制度之所以得以運作得宜,很大程度是仰賴想像力的作用;各種片段的資訊,如何於法庭上呈現,實有賴於這位導演—檢察官的編排。而檢察官的終極任務,則是說服眼前的十二位觀眾,為何這些看似斷裂的資訊,能夠毫無疑問地拼湊出一個過去曾發生過的事件。這個展示與說服的過程,本文將之拆解成以下幾個元素加以介紹:觀眾的組成、主題的選擇、展演的技藝、展演者本身、反覆的實作。
觀眾的組成
正義的展演,需要一群觀眾。由於這群觀眾將承擔最終之裁決任務,因此對於檢察官而言,如何選出「理想」之觀眾,至為重要。但每一位資深檢察官都會強調:「這是一門幾乎難以被傳授的技藝。」無論如何,作為導演,首要之務在於找出最富有「想像力」的一群人。因此,檢察官在選任陪審員(voir dire)的過程中,必須盡全力剖析在場之潛在陪審員,並選出「最佳定罪陪審團」。隨著案件類型及被告的不同,美國檢察官逐漸發展出一套細緻的技術,用以判別理想之陪審員。事實上,當潛在陪審員進入法庭的那一刻,檢察官就被告誡應仔細審視其穿著、閱讀之書、肢體語言、甚至笑聲等線索。筆者在訓練過程中,便不斷學習操作各種的標準,用以識別不合宜之人。舉例而言,以下對象經常是檢察官急欲排除者:人格特質較強勢之人(蓋其可能干擾陪審團之共同討論)、特定專家(例如律師、法律系學生、心理學家、或與案件領域相關之科學家,蓋此等人可能急於展現專業知識而忽視法庭之指引)、對於被告可能產生同情心之人(例如有與被告相當年齡子女者)、表現出不甘願擔任陪審員之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