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土地改良組合是任意法人:
按照日本現行的《土地改良法》,土地改良事務包括農田水利管理、農業用道路與農地的保護、農用地土地變更、填海造陸、災害復舊等等的農地相關事務。而在所謂的土地改良區內的擁有農地並且實際有從事農務者與收益者,都可以加入土地開發組合之類的任意法人。土地改良組合的設立條件為參加土地改良事業者十五人發起,京都道府縣首長許可就可以成立,業務包括農地與水利的維護、用水與排水管理、整理廢耕地、洪水等災害的預防以及小規模的水力發電與太陽能發電。
五丶日本將土地改良組合視為國家重要腳色:
雖然日本的農村一樣要面對農村高齡化與偏鄉化的問題,土地改良組合也面臨高齡化、米價低迷與維持費用高昂等問題,但日本政府仍然將土地改良組合視為重要的社會資本之一,在農水省的報告書也指出土地改良組合為「結合社會資本、自然資本與人的資本」的重要腳色,對於提高地域防災、經濟活性化極為關鍵,報告書也指出應該提高國民對於土地改良組合的歷史認識與參與、並且應該連結國際的灌溉機構。目前日本有八處的世界重要農業遺產,如岐阜縣的曾代用水,都是農田水利灌溉建設,這和日本政府的大力支持很有關係。
相對於日本政府將「土地改良組合」視為國家重要的腳色及社會資源,目前英賴政府卻將台灣的農田水利會,不但不重視其先於國家的公共服務功能,卻視其為買票黑金,地方派系把持公共資源,予以污名化,並強制予以消滅,改為國家機關,實在是令人不勝唏噓!
六丶日本將水利會視為國際合作重要的資源:
除此之外,日本土地改良組合的水利經驗與農地經驗也透過國際開發模式輸出到其他國家,成為日本援外活動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基礎。
日本的國際協力機構JICA(類似台灣國合會)之下就有與菲律賓、埃及、玻利維亞、摩洛哥、馬達加斯加等國的農田水利合作,由日本的農林水產省主導,並以日本的土地改良組合的經驗作為敎材,除了協助當地的農田水利建設之外,也協助其他國家設立農田水利組織,以伊拉克為例,目前伊拉克在日本協助之下就成立了三十二個農田水利組織。
台灣要發展新南向政策,協助東南亞丶南亞及中東地區及非洲丶中南美洲國家,農地重劃及農田水利開發,的確是幫助這些國家提升其農業生產環境,一個非常受歡迎的題材,農田水利會的經驗也是一個可以輸出的經驗。沒想到英頼政府卻把台灣原有的強項卻當作是貪腐應改革的對象。
七丶改革,而非廢止:
英賴政府如果有心改革,為了預防水利會淪為特定政黨的工具,而增列「水利會適用行政中立法」,這是可以肯定的。如果為了防範水利會的財務不法,可以明確規範水利會適用《採購法》,這也是大家可以接受的改革。而且依現行制度,水利會的預算、決算均需經農委會審查,土地出售也需經農委會同意許可,如果再加上全面適用《採購法》,基本上已經可以達到跟政府機關完全相同的制度把關。所以我們認為改革值得肯定,但廢止則是開民主倒車!
八丶善用民力與否?決定政府的格局!
從日本政府充分尊重地方農民的「土地改良組織」,從事農地的土地重劃及維護,以及農田水利的開發丶建設及維護,把民間力量視為重要社會資本,可以供台灣政府思考比較。也希望日本的制度可以提醒英賴政府,懸崖勒馬,停止廢止農田水利會。
*作者為前台南縣長,曾任立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