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教化可能性,別忘記,刑罰目的還是社會賦歸。
近年風靡的那句話,此人無教化可能性,常作為法官在殺人罪裁判上選擇死刑的理由,無教化可能性,那也就沒有賦歸的可能性,就有正當性可以殺了,不能教化的結論是怎麼咬死的,沒有說得清楚,但法官有合法的審判權,又自己建立正當性,而微弱對標準的質疑聲音,社會的激昂是聽不到的。
教化的可能性,是法官在罪的確定後,在罰的論斷上一個重要的裁判準據。
在比較輕的犯罪,所謂教化可能,當然是指程度之別,若犯後有悔意,不管是和解,刑調成立,嚎啕大哭,寫信懺悔,都是悔悟的表現,法官在心證上接受的程度越大,認為被告邪惡的程度小,那教化可能性就大,就可能在法定刑的範圍判輕一點,讓當事人去監獄完成自己跟社會期待的罪償。
不過無教化可能性,所以判處死刑,反面就也承認了,在死刑裁判之外的所有罪犯,從法官的神之視角,都是可以教化的,也就是刑罰的目的,還是社會的賦歸。
但我們社會是不是選擇用情緒覆蓋這個事實,審判罪犯入監,而且要嚴懲,也知道他們會出獄,卻沒有當初激昂的態度,反而隱形人似的忘卻了這些人的存在。
更生人不是口號,而是在服刑所謂的「罪償」後,能不能夠取得更生的機會,還是終生只能是一個被貼滿標籤的社會垃圾,讓這個冷酷的社會形成了邊界,如同天堂和地獄一般的,高尚之人和社會垃圾的二元國度呢?
刑罰判得越重,把道德的高度拉高,才可以區隔出高尚和垃圾的區別
人的本性是區隔和比較,這從遠古時代的社會建構和發展便能悉知,從部落氏族或到城邦甚至是現代人類更小的小團體,學生,辦公室同事所形成的組織內的小圈圈,那都是這種本性的實例。
也就是這樣的本性,社會基於恆定發展的可能性,產生了具體的制度,在自然的邏輯上,穩定了一套規訓的方法,從比較輕的團體的自治辦法,往上走行政規則,重到是刑法,或甚至是排除的死刑,也就是給你一發子彈,徹底地排除於社會之外。
你在團體裡違規,除名貼上一個標籤,如果你違反行政規則,處分計點再貼你一個標籤,如果你犯了刑法的罪,那就再給你一個標籤,一次次的貼上去,標籤越多你就失去了生命的動力,一步一步地推向社會的邊緣,到被我們評價為社會垃圾的境地。
對於那些貼滿標籤的人,也才能夠去顯示守法的人的高尚,標籤的人越多,也才能抬升出合規的人的高尚,而我們之間的落差,說白了才是報應有效的功能。
型塑出我們對於高尚的認同,因為排斥垃圾,進而在意識上抗拒墮落,而不是因為擔心被處罰,只是不想接觸垃圾而已。